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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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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戶政規費 內政部112.9.12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4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發布。 詳見附件 pdf
2.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14中市民戶字第1080001292號/內政部108.1.11台內戶字第1071204902號 有關建議遷徙紀錄證明書,如同1人遷徙紀錄跨頁,其第2頁以上免收規費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80019648號函及10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函略以,戶籍謄本第2頁或最後1頁僅為「。」、最後1頁係延續同1人前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者,應免收該頁規費。是以,基於使用者付費及收費一致性原則,遷徙紀錄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3種證明書遇有第2頁(或最後1頁)僅為「。」或系統預設列印文字,抑或最後1筆記事跨頁,應免收該頁規費。【說明三】、有關前開3種證明書符合上揭免收規費原則時,不予收費1節,戶役政資訊系統將配合修正,預訂於109年3月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以人工方式修改,以資因應。另針對遷徙紀錄證明書下方版面空白空間預留過大應縮小是類證明書下方版面空白空間1事,將併同於109年3月版本更新。
3.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8.23中市民戶字第1060024544號 有關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免徵申請設籍書證規費1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前以106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60426215號函(本局106年7月31日中市民戶字第1060022317號函諒達)略以,考量有殊勳於我國者,均係長期在臺居留,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等方面持續付出,協助弱勢民眾、原鄉部落或偏鄉地區自立,所作所為皆為社會大眾所稱揚,爰渠等申請歸化、居留、定居之書證免徵規費,先予敘明。【說明三】、為配合內政部表彰渠於我國社會所作重大貢獻,凡依國籍法第6條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並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及核准定居者,有關於本市設籍時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僅限1份)等相關書證,得予免收規費1次。
4.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0.03中市民戶字第1050031891號/內政部105.09.30台內戶字第1050436066號 有關戶籍登記裁罰權起算認定基準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105年9月20日法律字第10503514330號函復略以,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或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104年9月3日經「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說明三】、查戶籍法並未就罰鍰之裁處權時效為特別規定,應受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次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有依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其立法目的係為正確戶籍登記,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即處以罰鍰,以此作為督促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促使正確戶籍登記之方式。故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之情形,於國人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即不作為狀態之繼續,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爰有關類此情形之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應以國人辦竣戶籍登記(即履行登記義務)後起算3年,以符戶籍法正確戶籍登記之立法目的。【說明四】、本部100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197827號函有關戶籍登記之罰鍰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停止適用。 pdf
5.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8.17中市民戶字第1050026953號/內政部105.08.16台內戶字第1051203299號 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如何收費及可否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地方制度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67條規定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6點規定,印鑑作業之規費收費數額係屬地方自治範疇,爰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影本之規費,宜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又門牌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門牌編釘法規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爰核發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惟經本部於105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50015018號函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避免各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引發民怨,認為宜由本部統一規範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爰本案統一作法如下:(一)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得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1、按本部86年12月3日台(86)內戶字第8686492號函略以,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可比照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規定辦理。又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該所檔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爰各戶政事務所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辦理。2、參照本部86年12月3日台(86)內戶字第8686492號函規定,並考量民眾已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可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爰各戶政事務所可代發他戶政事務所檔存之補領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但不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1、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該所檔存之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爰各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比照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辦理。2、惟印鑑、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未全面開放異地辦理,戶政事務所無法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及編釘門牌,爰前揭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無法且不宜由其他戶政事務所代發。
6.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104.9.23府授法規字第10402137073號 有關「臺中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一案。 臺中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將調整為門牌編釘規費60元及門牌證明書20元,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7.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8.18中市民戶字第1040030087號/內政部104.08.17台內戶字第1041203631號 有關民眾申請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7月27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民眾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相關規範如下:(一)申請人:已亡故者之親屬。(二)應備文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與已亡故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已辦竣死亡登記者免附)。(三)規費: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四)受理機關:任一戶政事務所。
8.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4.02中市民戶字第1040011781號/內政部104.03.31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5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發布。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9.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470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085371號 有關戶籍法第78條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科罰,其日期起迄應如何計算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法第78條後段規定:「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又按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7日為1週期,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醫療機構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再按同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60日後,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78條規定處理。」【說明三】、有關醫療機構未依戶籍法第78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罰鍰起算基準,鑑於死亡登記事涉身分財產權益重大,為正確戶籍登記,縮短通報時效,並改善因通報時間落差致使社政機關溢發津貼情形,爰課予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通報之責任,應依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自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未通報之翌日起算;另有關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級距,請依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辦理:逾1日以上15日以下者處1000元罰鍰,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1500元罰鍰,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者處2000元罰鍰,逾181日以上者處3000元罰鍰。
10.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82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97827號 有關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有關戶籍罰鍰依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起算日問題之探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復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說明三】、依上開規定意旨,逾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之罰鍰裁處權時效,應自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之次日起算,違反出生登記之申請,應自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之次日起算,有關罰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日,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100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00157977號函與上開說明相異之處,停止適用。
11.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106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 有關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異地之戶籍登記項目,民眾若違反戶籍法規定,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依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又同法第81條規定:「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次按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法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戶籍法性質上係行政罰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罰鍰係屬不利益處分,涉及戶政事務所催告權責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依上開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催告當事人,並依戶籍法第79條及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以逾期天數之不同為基準,處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說明四】、開放異地申請戶籍登記項目旨在便民,惟開放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處以罰鍰,如戶籍登記之申請義務人有一人以上或多項目時,將造成催告天數及裁罰基準不同,爰以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裁罰機關,除明確管轄外亦可避免或有一事數罰之戶政管理疏失。另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應處罰鍰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停止適用:依據102.8.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函)
12.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708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57977號 有關貴轄○○區戶政事務所研提「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應自戶籍登記日起算」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則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裁處權時效,應自當事人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次日起算。【說明三】、按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內為之。」,依上開規定意旨,逕遷戶政事務所案件之登記,應於3個月又30日內為之,則有關違反逕遷戶政事務所登記之裁處權時效,應自3個月又30日之次日起算。【說明四】、戶籍法有關罰鍰規定,性質上係行政罰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有關其他逾期申請戶籍登記之裁處權時效,請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依個案報本部研處。
13.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24178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參閱。 臺中市政府函【說明】:依據內政部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5號函(隨函影附)辦理。
14.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19014號 有關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比照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乙案。 臺中市政府函【說明二】、考量英文戶籍謄本核發手續較中文戶籍謄本繁複,且須翻譯、校對和打字,所需人力和時間較多,爰規定請領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至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則比照中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另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無須逐筆人工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爰適用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規定。
15.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79113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依據內政部100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5號函辦理。
16.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64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72071號 有關「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5條將於近日修正發布,收費標準予以調整,貴轄相關規費作業請配合調整。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業經財政部100年3月25日台財庫字第10000118810號函同意在案,該標準預定於10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100年5月1日生效,依新標準收費,貴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相關作業,請儘速配合調整。【說明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擬調整數額(草案)如附表。
17.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771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8083號 有關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如何裁處罰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處以罰鍰。【說明三】、另本部於99年10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公告自99年11月5日起,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爰本案有關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始得處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處以罰鍰。。(停止適用:依據102.8.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函)
18.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015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76883號 有關反映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影響社會公義與選舉公平性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其立法意旨,係實務作業中常有全戶遷出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致無法查知其去向而無法催告之情形,有部分係屬向他人租貸者,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如出售、納稅等。考量遷徙登記應以個案事實認定,當事人如無居住之事實,戶籍即應辦理遷出登記,避免民眾空戶漏口,衍生戶籍管理爭議。【說明三】、針對逕遷戶政事務所影響選舉公平性乙節,按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係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明定如限制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不得選舉投票,將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本旨,尚不宜採行。本案基於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避免房屋所有權人承受原住戶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徙登記造成之困擾,如催討債務、犯罪查緝等,保障民眾不招致生活干擾之基本人權,仍宜維持現行戶籍法逕遷戶政事務所之規定。【說明四】、另有關反映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埋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膽本無法罰鍰乙案,按本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函(諒達)略以:「…按戶籍法第6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同法弟77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68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 000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逕遷戶政事務所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第6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本案如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謄本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據上開本部98年1月7日函意旨,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19.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71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1提案內容:一、父、母姓名變更,其子女不同戶籍,未在30日主動申請變更,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來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時,是否予以罰鍰?二、配偶改名,其配偶未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俟後辦理離婚,是否予以罰鍰?三、父、母於民國90年離婚,當時未成年,現已成年,辦理戶籍登記時申請變更父或母姓名時,是否予以罰鍰?處理情形: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序號2提案內容: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受理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遷入登記,是否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就他所之逕遷登記予以罰鍰?依台98.1.7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5.13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是否包括他所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遷入登記之行為,現各戶政事務所對法令解釋及作法不一,常引起糾紛,建請戶政司能統一規定作法。處理情形:依本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本案仍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20.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94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784號 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遷入登記處以罰鍰及配偶、父、母之姓名變更登記罰鍰處分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依內政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仍請依上開意旨辦理。【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1. 戶政規費 099/04/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857號099/04/1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6771號 有關法院通報案件未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催告申請人申請,致逾期申辦遭裁罰乙案,檢送臺中縣政府法院通報案件處理案例1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請貴所利用所務會議就出生、死亡、入出監人口、查尋人口、入出境人口、司法判決案件等通報案件之作業方式提出討論,以加強教育同仁戶籍法相關規定,以熟稔工作知能。【說明三】、另本案調查期間發現戶政事務所製作之罰鍰處分書,承辦人於「違反事實期間」欄,填寫內容有明顯錯誤情形(…不於法定期間「98年12月1日至98年12月30日」為監護宣告登記之申請…,誤錄為「99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30日」),承辦或審核同仁及主管未及時發現更正即予核發,顯未確實依作業流程辦理;請併案檢討上開作業流程,由戶政事務所製作之各項文書,相關業務主管應謹慎審核後再予核發,以免影響文書之效力。
22. 戶政規費 099/04/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27696號099/04/2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06號 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內容,並將名稱修正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法務部95年5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17059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按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本條明定行政機關為裁處時,應作成裁處書,其立法目的乃為與其他行政處分區別:…。三、…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宜儘量以「裁處書」稱之」,…。【說明三】、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格式並非強制規定,前經內政部以97年7月15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87號函修正該格式範例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說明四】、為踐行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落實簡政便民,提升服務品質,及配合行政罰法之規定,爰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名稱,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外,相關修正內容說明如下:(一)受處分人欄位部分修正如下:1、姓名欄位住居所部分增列:□戶籍地址、□事業(營業)所地址、□指定送達地址之選項。2、受處分醫療機構及地址欄位刪除;修正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二)附註說明一、二及填寫說明一、二內容為處分書部分修正為裁處書。(三)處分人簽收修正為受處分人(受委託人)簽收。【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內容修正,並即日起使用。
23. 戶政規費 099/04/0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7499號099/04/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938號 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法之各項戶籍登記罰鍰處分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在國外作成成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說明三】、次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同法第19條規定,因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之各項戶籍登記,回國申辦時逾期處以罰鍰之認定,得比照內政部95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58078號函規定:「.....考量國人在國外結婚後未必會立即向我駐外館處申辦結婚文件之驗證,且我駐外館處受理結婚文件驗證案件之作業時間亦未有一致之規定,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後,申辦結婚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應以結婚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依戶籍法第53條(現修正為第79條)規定科罰」意旨辦理。
24. 戶政規費 099/04/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4453號099/04/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
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下載。
25.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539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7473號 有關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免收規費1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舊證滅失,因屬「補領」國民身分證,爰須依上開收費標準繳交新臺幣200元補證規費。【說明三】、本案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得否免收規費,經審慎考量內政部認為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仍應繳交補證規費,理由如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戶籍行政,屬自治事項,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規費,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應繳交補證規費。(二)有關得免徵收規費之情形,規費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已有明確規範,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非屬上揭得免收情事,爰仍應依法繳納規費。(三)有關警方報案三聯單內備註欄,已敘明本單僅為報案登記,不作其他證明之用。且難以查證是否屬實或導致有心人士謊報遺失,規避繳納規費。(四)又國民身分證係重要證明文件,持有人應負善良保管義務,防止遺失致遭偽變造,衍生諸多犯罪事件,倘因遭竊而補領,得免收規費,其成本將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26. 戶政規費 099/02/2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2264號內政部函99/02/12台內戶字第0990031516號 有關臺北縣○○市戶政所研提「建請統一規範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所稱『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各項戶籍登記申請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卡片及電腦儲存媒體等資料。」;又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三】、上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係指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案件時所繳交之證明文件,含其辦理各類戶籍登記之申請書,爰戶政事務所核發各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四】、至各類戶籍登記申請書內戶政事務所行政流程之簽章應毋須對外提供,併予敘明。
27. 戶政規費 0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42591號內政部函099/02/04台內戶字第0990024134號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金融機構查證國民身分證免收規費乙案,檢送內政部函文副本影本乙份,並請依上開函文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議金融機構查詢免收規費乙節,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強化治安政策、共同打擊詐騙犯罪為由,同意免收取規費,惟為避免金融機構未先行查證即逕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而加重戶政人員負擔,金融機構於傳真戶政事務所查證前,請先行以目視或簡單儀器查驗辨識國民身分證之真偽,並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系統驗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資料,以落實金融機構人別查驗辨識之責。
28. 戶政規費 098/11/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41126號098/11/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01516號 有關重大災害地區災民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免收規費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財政部98年10月23日台財庫字第09800526650號函(如附件)略以:「本案涉及對於中央機關訂定之規費收費標準,地方政府是否有免徵權限,貴部前以93年9月30日台內民自第0930070733號函復本部意見略以,戶政規費依戶籍法第12條(現行條文為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請領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故縣(市)政府對中央機關訂定之規費收費標準,如認符合規費法第12條所訂各款情事時,應報 貴部核准後再予以免徵。」為減輕重大災害地區災區災民因災害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負擔,爰莫拉克災區災民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比照921大地震事件免收規費,嗣後如有類此情事,請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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