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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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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出入境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警檢字第5125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811號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62. 出入境 2000/12/28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90年春年季第1期2000/12/2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50589號 轉發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之1。 【說明二】本案業經內政部89年12日20日台(89)內警字第898183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三】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一份。
63. 出入境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274422號2000/7/1內政部(89)內警字第8981465號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64. 出入境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79025號2000/10/6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834號 轉送「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一種。 【說明二】上開要點經內政部於本(89)年9月4日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竣事。 【說明三】內政部86年6月10日(86)內警字第8670477號函修正之「國人出境滿兩年未入境暨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65. 出入境 2000/9/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9991號2000/8/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688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66. 出入境 2000/8/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6921號2000/8/24內政部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97號 有關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相關處理方式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改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以來,尚有部分戶政事務所未依規定處理,請確實依內政部89年5月12日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53號函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因應各所作業處理需求,凡有依上開通報查無此人之案件,請於文到後逕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毋需再傳戶役政資訊小組。
67. 出入境 2000/7/21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3期2000/6/2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68. 出入境 2000/7/10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5期2000/7/1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332號2000/7/1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31621號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69. 出入境 2000/7/6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174514號2000/6/29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455號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70. 出入境 2000/6/2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70544號2000/6/2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154號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一案。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俟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71. 出入境 2000/6/1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62171號2000/6/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6270號 有關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應為入境30日內或入境3個月又30日內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戶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惟戶籍法對入境者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並未規定。為使在國內各戶籍管轄區域間之遷入登記與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取得平衡,入境之遷入登記宜於入境3個月又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故內政部89年5月11日台(89)內戶字第8905077號函說明四乃規定:「‧‧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說明三】鑑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已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四「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之規定配合修改為「入境者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有關入境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俟研修戶籍法時再行明定。
72.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89年夏字第13期2000/5/30內政部臺(89)內移字第8981329號2000/6/7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24879號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73. 出入境 2000/5/30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44665號2000/5/19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25號2000/5/25臺灣省政府89府民地字第23464號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74.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5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75.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4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76.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2000/5/24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83號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77. 出入境 1999/7/7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1997/7/7內政部臺(86)內戶字第8603819號 為配合戶籍法第4條第2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規定,建議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增列記事5一案。 【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說明二】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1、修正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年x月x日入境,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登記」。
78. 出入境 1998/7/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190608號1997/7/13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05447號 有關在台原有戶籍國人由國外入境遷入,入境屬實而無居住事實,如何辦理撤銷遷入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如經查明當事人入境後未曾在出境辦理遷出登記之原戶籍地(甲地)及現戶籍地(乙地)居住,可依本部87年4月4日台內戶字第8703698號函說明二、(二)之規定於「所內記事」註記為「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第x號註記入境虛報遷徙」。 【說明三】俟當事人向現住地(丙地)申請遷入登記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可由乙地以維護方式補建一筆由甲地遷出乙地之遷出紀錄(RLDF006M),再由乙地辦理撤銷遷入登記。 (2)甲地接到撤銷遷入登記通報後,同日由丙地辦理遷入登記。 【說明四】如當事人向現戶籍地申請各類登記或戶籍事項時,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依規定催告其辦理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其處理撤銷虛報遷徙登記之程序,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79. 出入境 1998/6/15台中縣政府八七府民戶字第148770號1998/6/1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04558號1998/6/6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7民六字第87022347號 有關○○○先生因出境滿六個月,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是否仍具市民身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86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8676199號函附「戶籍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先期作業研商會議紀錄」提案2、有關戶籍法修正生效前一日,出境已滿六個月者,仍應通報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之規定,係指生效前一日出境已滿六個月,且已接出境通報者而言。至戶籍法生效日前一日出境已滿六個月,而出境通報係於戶籍法修正生效日後〈含當日〉始接出境通報者,戶政事務所辦理其遷出登記應適用現行戶籍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說明三】本案○君於民國85年11月5日出境,依本部83年10月22日台內警字第837175號函規定,出境滿六個月未入境人口,於滿六個月後之15日內發送通報。依此推算,○○縣○○市戶政事務所應於86年5月19日前接到其「國人出境滿六個月未入境人口通報」,該所何以至86年6月12日始辦理其遷出登記?究何原因?有無行政疏失?請查明處理報部。又本案○○縣○○市戶政事務所於86年6月12日辦理之遷出登記,應適用現行戶籍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原遷出登記應予撤銷。 【說明四】至有關是否仍具○○縣○○市市民身分一節,請依「省縣自治法」第九條規定自行認定。
80. 出入境 1998/6/2台中縣政府87府民戶字第137242號1998/5/21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04619號1997/5/27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7民6字第87021651號 研提「出境滿二年以上,被戶政所代辦遷出國外,入境後恢復戶籍登記時,於護照上之最後入境日期章戳旁加蓋『民國○年○月○日已在○○縣(市)○○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章戳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在台原有戶籍已辦遷出登記人口再入境申請恢復戶籍,本部82年4月27日台內戶字第8202606號函已規定於其原戶籍登記簿加貼浮籤註記「X年X月X日恢復戶籍」,以免重複設籍。本案當事人出境之遷出登記如係在電腦化前之除戶,仍請依原規定辦理,如係在電腦化後之除戶,則於除戶上以補填記事方式註記「X年X月X日恢復戶籍」,無庸於護照上加蓋「民國X年X月X日已在X縣(市)X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
81. 出入境 1998/5/19台中縣政府87府民戶字第123816號內政部1998/5/1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87)境行字第23218號 為○○縣○○鄉戶政事務所建議「入出境管理局對於『旅外華僑』來台申請定居,請要求當事人先將其父、母、配偶之英文姓名翻譯成中文後,再核發准予設籍定居證一案。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說明二】○○縣○○鄉戶政事務所建議「入出境管理局對於『旅外華僑』來台申請定居,請要求當事人先將其父、母、配偶之英文姓名翻譯成中文後,再核發准予設籍定居證,以利戶籍登記作業」。
82. 出入境 1998/2/12台中縣政府(87)府畫綜字33754號1997/1/23內政部台(87)內警字第8780350號 本部所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本部已於86年9月22日以台(86)內警字第868231號令修正發布,前揭作業規定相關規定,或已納入該辦法規範;或與該辦法有所不符,爰將本部82年2月8日以台(82)內警字第8276307號函頒行該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83.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1998/1/23內政部台(87)內警字第8780323號(臺灣省公報) 修正「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21條、第26條。 【第21條】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核發重入境許可。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 【第26條】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應繳納證書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前項證書費之收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84. 出入境 1997/12/30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7年春字第2期(86府兵徵字第347181號)1997/12/18內政部臺(86)內役字第8686692號 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特殊原因出境之外交人員之子於國外申請換照與延期返國及入出境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特殊原因出境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政府未開放役男出國留學之政策,而出國短期進修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是僅有申請延期(短期)返國案件,而無換照問題,至於少數依「駐國外外交人員未成年之子」特殊原因申請出境者,有關相關條文申請換照與延期返國及換照事宜,補充解釋如左: (1)第13條第6款「未成年之子」,係指依民法規定,年未滿二十歲之男子得於出境依親,年逾20歲已成年者,則不予許可出境。 (2)駐國外外交人員之子,係指未成年役男出境後,其擔任外交人員之父或母一直均在任所而言,若其父或母調返國內或退休、離職不在任所者,其已成年並換領普通護照之子應隨同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以維兵役公平;若其滯留海外未歸,則與其他滯留海外役男並無不同。 (3)右開役男少數在學且連續就讀者,其普通護照效期屆滿,得依規定填具「役男延期回國申請者」並檢附在學證明(附中譯本),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驗證,經送請貴局審查同意後辦理換照,就讀大學者,得換照至24歲之年12月31日止;就讀碩士班者,得換照至27歲之12月31日止;就讀博士班者,得換照至30歲之年12月31日止。 (4)第21條第1項第2款「駐外外交人員在國外就學之子,於其父或母任期內(短期)返國‧‧‧」其「就學」界定範圍應依右述標準核處。 【說明三】未符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右條各款補充規定而申請換照者,請貴局本於職權,逕予駁回;若有特殊案件,請先知會本部役政司,俾配合辦理。 【說明四】又役齡前出境就學之外交人員之子,其換照及入出境應一體適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放寬返國服役年齡限制處理原則」規定,本部及本部役政司迭經解釋在案,並無例外,貴局86年12月6日境孝字第61601號函,認知有誤,殊有未宜,請勿再援引並請配合辦理為妥。
85. 出入境 1997/12/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326585號1997/11/29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6553號 有關○○○先生赴大陸地區居住四年以上,其戶籍處理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君戶籍之處理,可由其現戶籍地○○縣○○鄉戶政事務所憑案附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86年10月1日書函,催告○君向該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並收繳其國民身分證。逾期仍不申請者,該所得逕為登記。○○市○○區戶政事務所接到電腦系統之前開撤銷遷入登記通報後,應辦理撤銷遷出登記,再辦理遷出(出境)登記,俟其經核准在台定居,再憑定居證辦理遷入登記。至其記事分別載如次:(1)撤銷遷入登記:因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x年x月x日撤銷遷入登記。 (2)逕為撤銷遷入登記:因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x戶政事務所民國x年x月x日核准逕為撤銷遷入登記民國x年x月x日登記。 (3)撤銷遷出登記:因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x年x月x日撤銷遷出登記。 (4)遷出(出境)登記:民國x年x月x日出境民國x年x月x日遷出登記。 (5)遷入登記:原在x地設有戶籍原住大陸地區民國x年x月x日入境民國x年x月x日遷入登記。 【說明三】副本連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上開函及附件抄送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86. 出入境 1997/8/29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230276號1997/8/20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87724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先生出境後,於國外失蹤,應如何處理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前開函敘明如次:「本案○○○女士如有○○○先生失蹤地當地政府機關及我駐外單位之相關文件可稽,其確有失蹤、生死不明之情事,請轉知申請人○○○女士可向任一警察分駐(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該管戶政事務所再憑警察機關之失蹤通報於當事人戶籍上以浮籤註記。」
87. 出入境 1997/8/1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202256號1997/7/23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4017號 轉發內政部函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戶籍法修正後,有關出境遷出登記申請人之疑義」一案之函釋規定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另依戶籍法第4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31條至第35條、第36條但書、第38條、第42條及第43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本案○○○先生之遷出登記,因其係單身戶,申請人自係其本人,而非無申請人,依本部86年6月13日台內戶字第8603245號函釋可由其出具委託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房屋所有權人○○○先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先生之遷出登記,俟○○○先生出境滿二年後,由戶政事務所代辦其遷出登記。
88. 出入境 1997/7/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71352號1997/6/19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375號1997/6/3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3238號 有關國內原有戶籍人民出境,戶籍已辦遷出登記,當事人再入境申請遷入登記時,關於申請人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 【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研修中)第22點規定:「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出境滿六個月以上(戶籍法修正為出境二年上),戶政事務所接到其出境通報後,應代辦遷出登記;其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者,於入境後15日內由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應持憑原戶籍地除戶謄本向現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由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即將全面建置完成,電腦化後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已實施電腦化之各戶政事務所均可查悉。上開入境後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須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之規定,旨在銜接戶籍資料,避免脫漏。既電腦化後之除戶資料,在已實施電腦化之各戶政事務所均可查悉,為簡政便民,可免申請人再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惟如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或訊息不正確,由電腦中無法查悉其除戶戶籍資料者,可請申請人補正所提供之資料或請其自行提供原戶籍地除戶籍本後,再行辦理遷入登記。至尚未實施電腦化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仍依原規定辦理。
89. 出入境 1997/6/25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61360號1997/6/13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245號1997/6/2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2714號 轉發內政部函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戶籍法修正後,有關出境國外之遷出登記疑義」一案之函釋規定一份。(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現行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三個月或未滿二年,經上開申請人申請遷出登記者,仍可辦理。惟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 【說明三】至房屋所有權人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辦遷出國外登記一節,依戶籍法第4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31條至35條、第36條但書、第38條、第42條及43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本案如房屋所有權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辦理他人戶籍之遷出國外登記,須符合上開規定。如仍有疑義,請列舉具體個案送部。
90. 出入境 1997/6/1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51823號1997/6/10內政部台(86)內警字第8670477號 檢送修正「國人出境滿兩年未入境暨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規定」乙份暨通報格式兩件。 【說明二】本通報更新格式,自87年11月23日起開始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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