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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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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筆資料,第 3/6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法規字第1000241464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1000065833B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00年12月9日施行。 行政院【說明】、依內政部100年11月28日台內移字第1000930960號函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7條規定辦理。
62.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758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22675號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制定公布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如附件),行政院定自100年11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制定公布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如附件),行政院定自100年11月16日施行。
63.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078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813425號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於100年9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81342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於100年9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81342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64.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0002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7739號總統府秘書長函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0號 立法院諮請 總統公布修正戶籍法部分條文案,業奉總統100年5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1號令公布。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976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 //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65.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府授民戶字第1000029033號內政部函台內法字第1000034302號 檢送內政部法規會審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 檢送內政部法規會審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
66.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4825號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法規字第1000023138號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1000939554號令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2月1日以台內移字第100093955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2月1日以台內移字第100093955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67.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40530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52025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7條、第22條文修正發布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業經本部於99年12月21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252025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
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二】、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針對現行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新增功能說明如后,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一)民眾於非上班時間(自下班日下午5時起至次一上班日上午8時止),得以電話聯繫本部戶政司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受理電話專線為02-89127524。(二)本部戶政司受理人員僅辦理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撤銷掛失作業暫不予受理。(三)民眾電洽該專線電話值班人員,由值班人員填寫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如附件),並登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系統,以供各界查詢。(四)掛失作業完成後,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檔存,並於次一上班日由本部戶政司傳真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五)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聯繫當事人確認基本資料,經確認無誤,主動協助當事人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如確認當事人身分有疑義且非當事人真意,應通知當事人後依職權辨理撤銷掛失。
68.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296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下載。
69.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489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3號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 tw)下載。
70.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249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祆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祆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下載。
71.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4558號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陸莉字第09901310071號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條文1份。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條文1份。
72.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080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3號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 下載。
73.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5397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5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8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8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74.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62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52785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7月28日以台內戶字第099145278路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絛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7月28日以台內戶字第099145278路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絛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75.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8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0003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810號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76.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9347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6510號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77. 法規類 099/06/09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76295號099/06/04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9133號 「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業經行政院於本(99)年5月28日以院授研訊字第0992460589號函修正實施,「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內容已納入前開規範,爰停止適用旨揭要點。
78. 法規類 099/04/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343號099/04/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79. 法規類 099/02/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3547號099/02/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2174號099/02/09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外曜字第0990021848號 檢送修正「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乙份。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時如有涉旨揭案件且有兒童及少年須協助照護、安置者,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本部兒童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80. 法規類 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訴委字第0990039622號99/02/02行政院函院臺財字第0990092086A號監察院函98/12/04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 有關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第96條規定辦理。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訴願為人民行政救濟之途徑,其制度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受理訴願機關於審酌事證後,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方法有三,(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二)逕為變更之決定;(三 )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說明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者,自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如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仍得維持經撤銷之前處分見解;倘係以原處分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原處分機關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0年判字第00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說明四】、綜上,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應視訴願事件之相關事證是否已臻明確,有無個別作用法所定應為處分之權限,並考量機關權限相互尊重原則,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以決定撒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視事件之情節為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後另為處分;倘係以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依訴願決定意旨另為處分。俾收訴願制度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功能。【說明五】、監察院原函所附調查意見,重申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96條規定辦理之意旨,俾免人民一再提起訴願,除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亦影響訴願決定之公信力。
81. 法規類 099/01/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09396號099/01/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40949號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1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4094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如需電子檔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下載﹝http://gazette
.nat.gov.tw﹞
82. 法規類 099/01/1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12840號098/12/31臺中縣警察局函中縣警戶孛第第0980095393號 檢送「98年失蹤人口查尋督導工作會報會議紀錄」乙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須配合事項,請確實依會議記錄內容辦理。
83. 法規類 098/10/16臺中縣政府函府行庶字第0980320560號098/10/1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局企字第0980025401號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一案,隨文檢附該函影印本乙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說明一】、查工友管理要點第27點至第29點規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同)死亡,視其因公與否分別比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或第59條發給一次撫卹金,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得發給殮葬補助費。【說明二】、復查本局本(98)年2月5日局企字第0980060700號書函以,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說明三】、考量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工友遺族請領殮葬補助費之權利,雖係附隨於撫卹金,惟機關仍具有發給殮葬補助費之裁量權。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爰工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應與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一致。
84. 法規類 098/08/17臺中縣政府函府畫綜字第0980251923號098/08/12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5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85. 法規類 098/08/14臺中縣政府函府畫綜字第0980248369號098/08/11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B號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86. 法規類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9985號 修正「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為配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之訂定修正,爰修正「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第2點及第4點,檢送修正後「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及相關附件各乙份。
87. 法規類 2009/05/0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8556號098/05/0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80021185號 檢送「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份。 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88. 法規類 2008/03/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4870號2009/0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5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et.gov.tw)下載。 內政部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1、2、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2條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台幣十元。第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9. 法規類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0606號2009/03/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
zette.nat.gov.tw)下載。
90. 法規類 2009/02/19臺中縣府法濟字第0980047034號2009/02/16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 函轉法務部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如附件)。 法務部函【說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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