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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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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1. 戶籍謄本 2007/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4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8438號 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查民眾之戶籍資料係適用戶籍法第9條抑或同法第10條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中央銀行96年1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60008422號函略以:「台灣票據交換所係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由本行許可設立,以辦理票據交換及相關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依法受本行管理、監督…。該所辦理退票資料建檔及提供查詢等業務,如遇有支票存款戶提供建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日等資料項目有下列疑義,經向開戶之金融業者查證仍無法確認時,為避免因提供錯誤資料損及當事人之權益,該所爰有必要即時向各地戶政機關申請查對相關戶政資料,請各地戶政機關予以協助:〈一〉身分證統一編號數字第1碼〈性別碼〉錯置。〈二〉戶政資訊發生二人身分證統編相同或同一人擁有二個以上之身分證統編。〈三〉票信檔案身分證統編與戶政資訊相同,但姓名不同。〈四〉貴部提供資料為單名,但姓名中間有空格、黑框、造字轉碼難以確定;或出生日期不同等情況,須進一步查證。」本案請參卓上揭函意旨,依戶籍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本於職權核處。
122. 戶籍謄本 2007/01/0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8609號2007/0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5180號 補送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令及該處理原則條文〈如附件〉。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123. 戶籍謄本 2006/12/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44500號2006/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0647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持第四區區域中心委託書得否比照分公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1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206號函略以,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次依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說明三】另依臺灣土地銀行95年12月1日上開函略以,臺灣土地銀行設有六個區域中心,各有劃分轄區,目前主要係辦理轄區內有關各營業單位〈分公司〉之〈一〉徵信及授信審查、核定、核轉等業務;〈二〉授信後覆審、逾放催收業務;以收集中處理,事權統一並簡化作業之功效。區域中心主任綜理上開業務,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規定,為具有獨立權責之負責人,故區域中心人員持該中心出具之委託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屬本行概括授權其處理逾放催收業務之必要行為,應為法令所許可。爰本案請參照本部上揭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辦理。
124. 戶籍謄本 2006/09/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49104號2006/09/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560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如以影本辦理時,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前述所稱負責人範圍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略以:「申請戶籍謄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說明三】另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二、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至有關「負責人」範圍乙節,仍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部上揭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說明三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
125. 戶籍謄本 2006/08/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8747號2006/0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8540號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除戶英文戶籍謄本疑義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
126. 戶籍謄本 2006/07/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50202401號2006/07/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 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之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乙節,補充規定如下:〈一〉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1、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二〉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三〉另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並蓋有該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上揭相關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國內負責人之印章,交由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按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及上揭說明二、三均係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須知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上開函、上揭說明意旨及本於應將戶籍謄本交付於適格申請人之原則訂定該須知,惟如已訂定該申請須知且執行尚無疑義者繼續實施。
127. 戶籍謄本 2006/6/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48838號2006/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 有關委託申請戶籍謄本,委託人除出具委託書外,須否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辦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3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50051645號函有關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紀錄其中案由7申請戶籍謄本應否查驗證明文件之決議:〈一〉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可簽名〉,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二〉委託申請:委託人出具委託書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受委託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可簽名〉與該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有關上揭函申請戶籍謄本相關事項重新規定如下:〈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部分:1、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3、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三〉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業已規定須經我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故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惟應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四〉至身分證明文件之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有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查對其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據以參採。〈五〉申請戶籍謄本,所附證件及其內容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證。
128. 戶籍謄本 2006/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40443號2006/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3178號2006/5/9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及臺南縣政府請示吳○○○女士以其父○○○為「南郊整地株式會社」股東名義及國有財產局核發之株主名簿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5年5月9日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查日據時期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株式會社〈即公司〉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430條及第124條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剩餘財產之分派。清算終結者,該會社法人人格消滅,其剩餘財產依當時適用之日本商法第1條、第68條準用日本民法第688條第2項之規定,應按各股東出資額分割於各股東〈本部74年8月30日法74律字第10836號函及82年8月13日法82律決字第16925號函參照〉。惟本案「南郊整地株式會社」所有之土地,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10月3日台財產局接第87022509號函囑該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應依行政院59年4月20日台59內字第3306號令示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國有登記,其中百分之0.2日股接收為國有,專案辦理接收國有登記,其餘屬國人股東股份部分,通知各該股東辦理民股權利登記之意旨可知,該會社於臺灣光復前並未經解散與清算。從而,該日據時期之會社,其於臺灣光復後如未依當時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6月7日公布「臺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辦理公司登記,依經濟部56年12月8日經台56商字第34591號令規定,於35年11月30日後即視為不存在,自不發生株主〈即股東〉後代繼承其父財產而成為該會社股東之問題,亦無得由株主後代召開臨時株主會議〈即臨時股東會〉並進行清算之可能…。」本案請參照上揭函釋意旨,依職權核處。
129. 戶籍謄本 2006/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21067號2006/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3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130. 戶籍謄本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116號20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292號2005/12/12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併提法院通知書暨明定未失效力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乙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民事訴訟法第515條雖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惟不妨礙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債權人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宜依其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是否有訴訟關係等情事,審酌是否核發戶籍謄本。至支付命令是否仍有效之證明文件乙節,因民事訴訟法並無核發該等文件之相關規定,且揆諸前開說明,支付命令縱失其效力,仍不妨礙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故法院尚無核發支付命令有效證明文件之必要。」【說明三】本案有關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尚無庸併提法院通知書,亦無庸明定未失效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如有疑義,得請債權人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之文件或其他訴訟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131. 戶籍謄本 2006/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9177號2005/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298號2005/12/5內政部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 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94年12月5日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書函〈隨函影附〉略以:○○縣○○合作農場〈以下簡稱該場〉業已進入清算程序,查合作社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同條文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說明三】另依據合作社法第61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本案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乙案,應就具體個案審酌該場原理事賴○○先生是否為清算人?又如為清算人,其與林○○、楊○○、林○○三名場員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132. 戶籍謄本 2005/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6138號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133. 戶籍謄本 2005/1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12150號2005/1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858號2005/11/1法務部法律字第0940033446號 ○○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等以學術研究名義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乙案。 【說明二】本案○○大學○○系○老師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請求提供新生兒資料乙節,請依法務部94年11月01日法律字第0940033446號函(隨函影附)意旨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要點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法務部函【說明二】按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者,因該個人資料亦屬行政資訊之一部分,故除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有關利用之規定者外,尚須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判斷有無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如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縱符合個資法有關得利用之規定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合先敘明。法務部函【說明三】次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復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件○○大學○○系○老師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向○○市民政局請求提供新生兒資料乙節,就該局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應屬特定目的(戶政及戶口管理)外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個資法首開規定第7款所稱之「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宜由該局本於權責審認之,其審酌事項宜包括例如︰蒐集資料者是否簽有保密義務,保證不洩漏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有無作匿名化處理,致研究報告公布或揭露時,不會識別特定當事人?提供之資料是否僅屬一般基本資料,未涉及當事人較敏感之資料等。又如認符合前揭個資法第8條第7款所稱「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而得為目的外利用者,仍應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判斷有無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因該新生兒個人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之一部分,依該辦法前揭條款規定,除有法令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須「對公益有必要者」始得公開或提供之。至於上開所稱之「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由受理請求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之。是以,如該局經衡量判斷為本件符合「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而對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權益較為輕微者,自得提供之。另個資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件於提供該新生兒之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提供之資料,應以該學術研究有必要者為限」,與該學術研究無關之資料,則不得提供,併予敘明。
134. 戶籍謄本 2005/11/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10010號2005/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 關於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戶籍地址內之設籍戶數及人數是否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乙案。 【說明二】該案經法務部94年10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39602號函復(隨函影附)略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有關民意代表及建設公司等請求戶政機關提供某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135. 戶籍謄本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9484號2005/9/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944號 高雄市政府建議於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系統中,增列電腦代碼為171034及171035之英文戶籍登記記事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原函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說明二】旨揭建議事項,本部刻正增列中,於系統尚未增列上開記事例之前,請暫以人工輸入方式作業,其英譯如下︰
171034
Changed the sex on ________(date).Originally the
order of birth was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chan
ged to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171035
Originally the surname was ________;the parents
divorced(remarry),changed to mother's(father's)surna
me 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136. 戶籍謄本 2005/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1360號199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802396號 有關貴處為協助○○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準備辦理大陸籍新娘生活適應座談及習俗規劃協助活動,函請提供本縣○○市、○○鄉區域大陸新娘名冊﹝名單﹞資料乙案,…。 【說明二】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同法第10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說明三】又內政部於88年2月2日台﹝88﹞內戶字第8802396號函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貴市議會如需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得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戶政機關提供。」【說明四】貴處議員專業問政,協助本府推動縣政及為民喉舌不遺餘力,是為本縣縣民所共睹,惟因戶政資料涉及民眾隱私,近年更受民眾強烈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未經民眾同意之個人資料,本案查○○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非係戶籍法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及政府機關,歉難提供。貴處議員如有就議案涉及事項,需提供名冊參考,則請依照內政部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再函請○○市、○○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造成不便,謹請見諒。
137. 戶籍謄本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2200號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 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 【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38. 戶籍謄本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139. 戶籍謄本 2005/7/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75804號2005/6/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16165號 「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年6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61616號令廢止。 「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年6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61616號令廢止。
140. 戶籍謄本 2005/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74278號2005/6/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16063號 檢送修正之「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一份。 【說明二】旨揭要點第2點第3款後段「....,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核發。」,業經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606號令修正為「.....其核發日期由內政部另定之。」,並發布日生效。
141. 戶籍謄本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6153號2005/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91號2004/7/30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報○○區戶政事務所於近期收到冒用警察機關名義傳真查詢民眾個人資料案例,業經內政部函示,請查照。 內政部警政署函【說明二】本署每三個月發布更新之保密代碼係供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之用,並提供情治及司法機關查詢,邇來上揭保密代碼有遭不肖人士冒用查詢個人資料之情事,嚴重侵害民眾個人隱私權益,為杜絕上述情形發生,本署重新檢討作法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如下:(一)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二)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三)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四)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五)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別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142. 戶籍謄本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6152號2005/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41號2005/2/21司法院祕台廳民三字第094000154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民間公證人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得否轉向法院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作業資料乙案。 【說明二】依司法院秘書長94年2月21曰祕台廳民三字第0940001549號函略以,「按公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認證公文書原本、正本、繕本或影本時,應以行文、親自前往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查證,公證法第101條第5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經由法院電子閘門使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事涉權限控管、稽核及其他資訊安全等事項管理不易及安全堪虞,不宜開放提供民間公證人申請使用。且前開公證人認證公文書,應向作成機關或公證員查證之規定目的在使作成名義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此事,以防杜偽造變造行為發生。又公文書如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亦應向製作機關或公務員為實體內容之查證,以杜不法。....」是以,本案民間公證人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時,請參照上揭公證法規定查復。
143. 戶籍謄本 2005/3/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4748號2005/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423號 為有效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措施,爾後有關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所須檢附之戶籍謄本,由各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執行戶籍資料查詢列印作業...,請查照。 【主旨】為有效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措施,爾後有關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所須檢附之戶籍謄本,由各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執行戶籍資料查詢列印作業(RISSC000)列印之戶籍資料代替,毋庸要求申請人另行申請戶籍謄本。
144. 戶籍謄本 2005/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28951號2005/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8221號 有關債權人可否請領債務人之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乙案。 【說明二】查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第2條及第9條規定意旨,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債權人依上揭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提供債務人(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始得製作繼承系統表及辦理代辦繼承事宜。【說明三】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本案債務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與否,涉及繼承人之應繼分等權利之變化,亦影響債權人之權益。【說明四】綜上,債權人如經舉證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者,得准予申請債務人之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說明五】內政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第0930012425號函(本府93年11月11日府民戶字第0930293467號函)與本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45. 戶籍謄本 2004/12/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8933號2004/12/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持憑各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持卡人欠款證明」、「汽車貸款申請書」、「債權證明書」等,受託申請大宗債務人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0年12月18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本案金融機構持憑確經主管人員核章及准予貸款之申請書及該機構出具之欠款證明,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證明,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亦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至須否同時持憑上揭二項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戶籍謄本一節,如所提證明文件已足資證明具有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核發戶籍謄本。
146. 戶籍謄本 2004/11/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6325號2004/1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4402號 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謄本時,被申請人之死亡記事是否省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1年10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會議決議略以:「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至被申請人如已死亡,其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147. 戶籍謄本 2004/1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93467號2004/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2425號 有關債權人可否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函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3年10月27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30025811號函略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如債權人釋明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有利害關係,得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迄查詢時為止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受理事件;惟繼承人係何時悉其得繼承,因案而異,其仍有可能於債權人查詢後,始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關債權人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應持憑法院復知迄其申請時為止,該繼承人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書面文件辦理。
148. 戶籍謄本 2004/10/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4973號2004/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939號 函轉內政部有關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單」、「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名冊」格式更改乙案。 【內政部函】為因應公文製作直式橫書格式,請轉知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補註或更正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時,以新格式〈如附件一、二〉報部。
149. 戶籍謄本 2004/10/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0762號2004/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8892號 函轉內政部有關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案,本部前於92年6月10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4264號函請相關機關修正法規,刪除應檢具戶籍資料註記有失蹤或行方不明之相關規定,或由申請人向查尋人口業務之主管機關申請該資料,或由業務機關自行採證認定。 【說明二】按戶政機關之查尋人口資料係依警察機關之通報予以註記,作為戶政機關內部之參考應用,與最新資料有時間上之落差,不宜再將該資料轉提供他機關,且已尋獲之查尋人口,該筆資料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內將註銷,並無保留其係查尋人口之特殊註記紀錄。 【說明三】各警察機關受理查尋人口,係基於為民服務,不分管轄,隨到隨辦,以致無從判斷真偽,故所填具之「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建立查尋檔案,僅係證明報案之事實,不能作為民眾申請各項權利義務之依據,故「失蹤」之認定,宜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事實採證認定之。 【說明四】經查使用戶政事務所加蓋查尋人口章戳戶籍謄本之機關,或已修法,或刻正研議修法或已訂有替代措施,爰本部預定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
150. 戶籍謄本 2004/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5898號2004/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0639號 有關貴所研提核發戶籍謄本部份個人記事省略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有關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實難兼顧所有人之需求,另鑑於戶籍謄本如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法得知所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而引起不必要之爭議。又增列個人部份記事省略功能,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大幅修改,尚不宜採納。如當事人有需要,依戶籍登記記事注意事項可予省略部份,申請人可先申請換登戶籍資料後,再予核發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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