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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83筆資料,第 6/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1. 戶籍謄本 2004/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5898號2004/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0639號 有關貴所研提核發戶籍謄本部份個人記事省略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有關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實難兼顧所有人之需求,另鑑於戶籍謄本如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法得知所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而引起不必要之爭議。又增列個人部份記事省略功能,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大幅修改,尚不宜採納。如當事人有需要,依戶籍登記記事注意事項可予省略部份,申請人可先申請換登戶籍資料後,再予核發戶籍謄本。
152. 戶籍謄本 2004/8/4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2004/7/30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 有關「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保密代碼」,93年8月1日停止適用案。 【說明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1)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2)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3)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片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片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4)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5)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識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說明三】93年6月10日警署戶字第0930096584號函發之「93年7月至9月保密代碼」適用至7月31日止。
153.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故應統一規範戶警機關查詢機制。以保護國民身分資料之安全並避免權益遭受危害。 【擬辦意見】1.請警政機關多利用戶役政介面連結作業查詢相關資料。 2.如需以電話查詢時請以警用電話聯繫。 3.如無警用電話或通訊品質不佳等原因,須以一般外線電話查詢時,可詢問查詢者機關及姓名、電話,以回撥方式答覆。惟應注意求證該回撥電話之真偽。 4.戶籍資料查詢僅限於本屬管轄區域內,切勿代查他轄區之資料,以杜絕查詢者逃避被所轄戶政事務所紀錄身分資料之管道。 5.應設簿紀錄電話內容,並隨時抽查。 6.加強戶警人員品德操守,切勿洩漏「機關查詢保密代碼」。 【研處意見】本案同意擬辦意見並擬函知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據戶政人員反應,部分派出所將查詢保密代碼寫在黑板上,以利通告員警,併案函請警政署轉知各派出所改進。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以自動電話轉接警用電話查詢戶籍資料,不予查復。 3.戶政司函請警政署將本決議納入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時所訂定之相關安全管理機制規定中。 4.各戶政機關切實依戶籍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按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程序提供戶籍資料。
154.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研處意見】現行戶政事務所能以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號(或當事人部分人口姓名)加遠地戶政事務所代碼為查詢條件,該功能係為考量現行系統處理效能及各級戶政單位分層負責業務範圍,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領非本所之戶籍謄本案件時,宜就所提資料儘可能循線查明核發,如民眾提供之被申請人資料不齊全,仍請依現行方式填寫「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申請書傳真至縣(市)政府民政局依現行功能(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上中央資料庫代為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155.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研處意見】1.查現行配賦各警察單位之保密代碼係每三個月更新一次,另本部於92年7月14日函警政署轉知所屬,為防止不法人士以電話冒名取得戶籍資料,對所查詢戶籍資料之「保密代碼」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如警政機關業務需要,可就近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或由使用機關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 2.除警政機關以外的公務機關如需查詢個人資料,應出具正式公文,如時間緊迫,亦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156. 戶籍謄本 2004/7/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8317號2004/7/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160號 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中央健康保險局】按本局所製發之健保IC卡,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就醫時應繳驗之「保險憑證」,其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惟近來迭有報載及民眾反映,有戶政機關,電信單位及金融機構,將健保IC卡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者,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實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157. 戶籍謄本 2004/7/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6069號2004/7/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023號 有關建議遷出國外民眾為辦理入境遷入,申請電腦化前之除戶部分謄本,戶長資料應隨同印出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及93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函,為保護戶長之個人隱私資料及維護個人權益,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影印),係指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九條,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之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謄本時,應先查明如為遷出國外民眾辦理遷入登記之需,在除戶戶籍資料未電腦連線查詢前,戶長資料仍應隨同印出,俾利渠等辦理遷入登記。
158. 戶籍謄本 2004/5/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21301號2004/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 有關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戶籍謄本,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意見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七三三○一號說明三中規定「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其旨在保護戶長隱私資料,維護個人權利。關於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謄本時,應比照上開函意旨,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
159. 戶籍謄本 2003/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7435號2003/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050號2003/11/17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0920050785號 有關高雄市○○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提供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資料,以利戶政機關核發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資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財政部92年11月17日台財融(3)字第0920050785號函復:「查目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僅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該公司統一編號為:70820924,聯絡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二段99號六樓,聯絡電話:02-33436550」。
160. 戶籍謄本 2003/10/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88217號2003/10/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036號 有關高雄市○○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業務革新建議請函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真正意涵及民眾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造成不便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係辦理離婚登記同時辦理姓氏變更時應分別辦理離婚及姓氏變更登記等。 【說明三】另有關民眾因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一節,按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並未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且核發之戶政事務所已於戶籍謄本上加蓋該所章戳,與現戶地址對照即可識別為代發,爰可免蓋「代發」章戳。
161. 戶籍謄本 2003/9/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46140號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132號 有關債權人持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司法院秘書長92年9月3日(92)秘台廳民2字第21126號函釋略以:「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3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服務公司)係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3人,並受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債權人持資產服務公司通知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似足資證明該債權人為戶籍法第9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162. 戶籍謄本 2003/9/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37241號2003/9/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982號 有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求償權益為由,申請犯罪行為人之戶籍資料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如係經○○○○家屬委託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
163. 戶籍謄本 2003/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25786號2003/8/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 有關○○○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詳如原函。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函辦理,並復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中縣烏戶字第0920002731號函。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一案,請查明該交通事故證明書(正本)確屬利害關係證明後,本於職權核處。
164. 戶籍謄本 2003/6/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67741號2003/6/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訴訟用戶籍謄本時,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宜否省略乙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說明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已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如法院逕函戶政事務所查明或債權人持法院註明記事勿省略之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個人記事固可不予省略,惟如債權人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考量債權之行使與個人隱私資枓之保護,原則上仍請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辦理,惟仍得視利害關係人舉證之資料及個案需要個案核處。
165. 戶籍謄本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166. 戶籍謄本 2003/3/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0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65號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戶政事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載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乙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加害人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疑義,業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547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九二)秘台廳家三字第01497號函規定在案,略以:「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應視保護令內容定之,保護令中如未加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執行機關自不得擅加任何限制,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 【說明三】.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402號函說明二略以:「被害人於取得民事保護令後,得持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加害人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惟該類案件應係指同函說明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戶籍資料或交付謄本」之情形。本部目前「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除符合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規定之案件仍予保留外,其餘資料將於即日起刪除。 【說明四】爾後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審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始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167. 戶籍謄本 2003/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088號 有關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戶口統計資料收費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嗣後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折半收費;接受委託研究計畫者,全額收費。
168. 戶籍謄本 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 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 【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169. 戶籍謄本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3298500號 台南縣政府請示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檢送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之附帶決議,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案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案由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是否應繳驗正本。<決議>:(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以繳驗正本(驗畢退還)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致調取正本確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惟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章(機構或公司應蓋用機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得予受理。(二)本案附帶決議如下:1、按司法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建議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級法院,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可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所需資料,以節省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苦及提高行政效率。2、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1)如有大宗申請案件,可分散向不同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以減少其他民眾排隊等侯時間。(2)委託他人申請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3)如係以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該影本須影印清晰,辨識容易,俾利戶政事務所審核。{案由二}: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宜否以核發一次為限。<決議>: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170. 戶籍謄本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872700號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案。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戶長非相對當事人,且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無直接利害關係,為保障個人隱私,建議戶長記事應可省略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171. 戶籍謄本 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172. 戶籍謄本 2002/8/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0368600號 有關基隆市○○區戶政事務所課員○○○研提「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民眾戶籍謄本」建議意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凡屬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如申請人僅為查明債務人現戶籍地址者,為保障民眾之隱私,個人記事可予省略,惟債務人有改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如記事省略不足識別債務人身分時,仍應列印個人全部記事。
173. 戶籍謄本 2002/7/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6472號 有關建議統一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 【說明二】:依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八五○一六一六號函規定,民眾於任何一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背面右下角,加註核發日期、被申請人姓名及受理戶政事務所名稱,以避免申請人持同一證明文件於不同戶政事務所多次申請之情事發生。
174. 戶籍謄本 2002/7/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205400號 有關吳○先生申請核發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告知繳交訴訟對照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支付命令或合法金融業者出具之退票單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者,可予核發。但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如債務仍未清償,須另提重新請求履行債務未果之證明文件辦理。本案查臺灣○○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0000號支付命令記載吳○先生為送達代收人並非債權人,如其欲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仍應檢附債權人之委託書辦理。」
175. 戶籍謄本 2002/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251800號 有關高雄縣仁武鄉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一案 有關高雄縣仁武鄉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嗣後未履行繳息清償之義務,且抵押物又不辦理繼承,該會為向其繼承人(子女、配偶)等行使追償,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利害關係人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所提憑之借據,經查如確為利害關係人,戶政事務所應依據其檢具之利害關係文件實質審查,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酌予核發。
176. 戶籍謄本 2001/12/21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3294號2001/12/18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 有關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一○一九八號函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謄本::。」另內政部四十年五月十四日內戶字第三九○號函釋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177. 戶籍謄本 2001/11/28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39907號2001/11/2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214號1998/9/7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15405號 有關建議法院開立之支付命令或傳票等增列債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節,轉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二二一四號函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釋規定如下: (一)查司法院業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以(八七)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四○五號函轉知所屬法院於命當事人補正對造戶籍謄本時,如依卷內資料知悉對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宜於通知書或傳票上加註以資便民。 (二)次查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六五號函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之事項,惟未規定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債權人如須向戶政機關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需之債務人資料仍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
178. 戶籍謄本 2001/9/2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1798號 有關申請人持憑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有關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戶政事務所僅能作形式上審查,且商業本票未載明發票人之詳細資料(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易生同姓名之誤,難以辨識發票人身分。仍請依據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規定,得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說明三】:至申請人持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依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規定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179. 戶籍謄本 2001/3/19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74488號2001/3/1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3339號 貴轄居民○○○先生要求請領現戶戶籍謄本免列印養女○○○生父姓名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收養登記為戶籍法第四條明定之戶籍登記事項之一,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應載明戶號‧‧‧。三、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姓名、本生父母姓名、收養姓名‧‧。」準上揭規定,有關登記欄內容應包括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姓名等。 【說明三】至於收養登記後,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可否於父母欄內免列印本生父母姓名,而直接列印為養父(母)姓名,與事實不符,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180. 戶籍謄本 2001/2/27法務部法90律字第003240號 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 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請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二四○號函釋辦理。 【法務部函釋】:關於如主旨所述之戶籍謄本申請人是否屬貴部八十八夫十月二十六日函頒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二八八號函所釋示之「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者)之範圍疑義乙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同條規定兩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由於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再議期間經過而未聲請再議或雖曾聲請再議而經駁回確定),該案件己非繫屬於檢察署,如原告訴人欲以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申請被告尸籍謄本之依據,宜請其檢具已聲請檢察官再行起訴之證明文件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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