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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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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1. 國民身分證 2001/12/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48614號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713號 有關建議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又尋獲舊證,不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五四七號函,係當事人因繳交之相片不符規定,戶政事務所並未完成新證製發作業,故同意當事人如尋獲舊證,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戶政業務電腦化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受理申請補發,將領證記錄記載於個人戶籍資料,並通報相關機關及提供各界查詢驗證,申報遺失之舊證即註銷,不得再使用。」
152. 國民身分證 2001/3/19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74794號 有關檢送研商「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時,宜否要求當事人必須捺印或現場拍照存證等之防弊措施,以杜絕身分證被冒領之情事」事宜會議記錄一份。 為嚴密補發國民身分證製發及查核作業,在未全面實施十四歲以上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捺印指紋並錄存之前,補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在「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簽章欄空白處,以油墨捺印當事人一指之指紋,並加收二吋相片一張,併同申請書存檔,俾利查考。 ◎「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三點配合修正為:「請領身分證繳交相片三張,民眾可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二個月內所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直四公分,橫二點八公分,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
153. 國民身分證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74177號 有關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訂定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規定: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需繳交相片二張,一張製作國民身分證,另一張則隨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為提高行政效能及達到便民目的,自即日起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含初、補、換),除依上開規定外請再加收相片一張,黏貼於存所之申請書上,俾以建立當事人影像檔案資料,爾後遇此類案件,即可立即核對人貌,儘速且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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