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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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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1. 國籍歸化 2002/6/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899400號 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出「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者,亦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依00市警察局九十一年0月0日核發金○○先生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雖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惟如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屬實,則其因未有犯罪紀錄,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152. 國籍歸化 2002/3/27台中縣政事務府民戶字第09107677100號 關於緬甸國籍人黃○○女士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本案既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黃○○女士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華僑身分申請來台居留,現正排列配額中,預計九十五年三月核配。其應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自無庸另行申辦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手續。
153. 國籍歸化 2001/10/25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03084號2001/10/2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8881號 檢送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及其英譯文各一份。 檢送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及其英譯文各一份。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八八一號函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修正前「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業經本府九十年二月六日九十府民戶字第三二一八四號函轉在案諒達。 【說明三]、上揭修正流程表及其英譯文,已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如有需要可進入該網站點選戶役政法規查詢/戶政法規查詢/國籍類,即可查詢、下載所需資料。
154. 國籍歸化 2001/8/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9069738號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規定,外籍勞工可多次入國工作,累計工作年限不超過六年,是否可依國籍法規定,連續居留五年得申請歸化疑義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至上揭規定所稱之「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係指在國內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言。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在國內取得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後,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者,即具有得申請歸化之居留期限要件,且未區分申請人之身分是否因屬外籍勞工,而有不同之規範。惟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另查本部警政署委託居留地警察局核發外僑居留證上之「居留事由」欄如註記為「外勞」即為藍領外籍勞工;所核發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係與 貴會許可之聘僱期間一致,該等外籍勞工每次聘僱許可期間滿出國後,外僑居留證因未再辦理延期,故再入國受僱工作時,必須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華,入國後再向居留地警察局重新申辦外僑居留證,其前後兩次之外僑居留證效期無法接續,居留期間即告中斷,故如 貴會一次許可藍領外籍勞工之聘僱期間不超過五年,該等外籍勞工即無法符合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得申請歸化國籍之居留期限要件。
155. 國籍歸化 2001/7/11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90758號 新竹縣政府請釋關於居民林○○先生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困難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辦理。 新竹縣政府請釋關於居民林○○先生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困難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辦理。 有關我國國民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否須本人親自返國居住一段相當時間始得申請一案,案經外交部上開函復略以:「....案經洽印尼警察總部....告稱,該部受理核發警察紀錄證明,須憑身分證、護照、結婚證書、照片及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核發之良民證等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等語。」另關於我國國民之印尼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可否以三年前屬國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憑辦一節,內政部業正研擬處理原則中。俟接獲函示後再行轉知。
156. 國籍歸化 2001/7/11臺中縣政府九十府民戶字第190525號2001/7/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6287號 關於外國籍人申請歸化時,申請人所需檢附警察紀錄證明書相關規定事宜一案,請依說明三之處理原則辦理。 關於外國籍人申請歸化時,申請人所需檢附警察紀錄證明書相關規定事宜一案,請依說明三之處理原則辦理。 【說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有效之外僑居留證。至該外僑居留證係依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核發之外僑居留簽證始予以受理核發。另依外交部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外(九○)領二字第九○○一○○八二四四號函復本部略以:「....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須繳驗由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近五年內無犯罪紀錄證明。....」現行規定外國人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除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始要求須繳驗上揭無犯罪紀錄證明,其他外國籍人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並未要求繳驗該證明。 【說明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回復國籍時,均應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為解決於受理上揭申請歸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回復國籍時,是否須提出原屬國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國內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及該證明書之效期等相關疑義事宜,爾後,除依本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六○五九號函說明三規定辦理外,請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一)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因其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已繳驗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近五年內無犯罪紀錄證明,故得免繳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二)其他非屬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均仍應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三)另申請人所應檢附國內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及「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
157. 國籍歸化 2001/7/2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78938號 有關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核發外國籍人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於其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主動加列計算每次入出國在臺居住期間之報表案。 有關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核發外國籍人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於其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主動加列計算每次入出國在臺居住期間之報表,俾利戶政人員認定在臺居留日期一案,該局業同意配合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
158. 國籍歸化 2001/5/2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3051號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申辦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一案。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申辦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一案。 【一】、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得否比照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節,依國籍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後),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故具備國籍法第四條規定之外國人,得無庸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至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歸化前,是否須先行喪失原有國籍一節,依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故除其能提出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者外,均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始得申請歸化。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外國人為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之需要,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無需檢附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即得申請。 【三】、另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需要,其向本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是否須具備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者,始得申請該證明一節,按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須具備於國內每合計有一日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條件。另該局告知,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並無庸其備上揭條件始得申請。 【四】、有關越南(韓國)駐華機構所核發之喪失越南(韓國)國籍證明文件,是否須經我國駐越南(韓國)機構認(驗)證一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前項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故該文件如已經外交部驗證,得無庸再經我國駐越南(韓國)機構認(驗)證。 【五】、另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三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事宜一節,係指於申請歸化時,其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159. 國籍歸化 2001/4/19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08082號 有關外國人居留資料與其本人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正一案。 有關外國人居留資料與其本人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正一案,請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釋(詳如說明二)規定辦理。按內政部警政署上開函說明事項:「二、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其所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若與居留資料所載內容不一玫時,鑑於當事人尚未完成歸化手續,且為利於歸化前後資料之一致性,本署認為宜請其持憑經我國外交部完成文件驗證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或『出生證明』先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出生日期更正。三、另查此類辦理歸化手續中之外國人,其可能在已放葉原國籍,但尚未完成歸化手續前,因外僑居留證效期將屆,而有延期居留之需要。惟因當事人此時無法提出本人護照,致以往有警察局將其國籍欄變更為『空白』之情形發生。為統一各警察局作業標準之一致性,本署認為此類外國人,只要其持有『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即應同意其辦理延期居留,且維持原國籍別,特此併案敘明。
160. 國籍歸化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151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認定原則一案 【說明一】、按「國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經行政院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核定,本部業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 【說明二】、本細則發布生效後,有關本細則第五條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係指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惟申請人如係從事於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者,因其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上揭證明者,得檢附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註:本(九十)年度每月之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五八四○元,故須提出該年收入逾新臺幣三八○一六○元以上)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動產部分,係指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等相關有價證券;該不動產部分,係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又該不動產部分須檢附之證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須蓋公司登記印鑑章)採計其上所載估價之「市價」,該報告書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歸化國籍前六個月內。<2>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等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3>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課稅現值金額。<4>地政事務所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土地登記謄本或相關文件正本,採認所載持分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三)第二項所稱「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或子女,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係指符合本項規定之申請人,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得予合併計算,申請人若無收入或財產,亦得僅檢附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辦理。
161. 國籍歸化 2001/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8205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162. 國籍歸化 2001/1/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017號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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