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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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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筆資料,第 3/6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國民身分證 2009/02/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9412號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 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62. 國民身分證 2009/0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4566號2009/0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 有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詢問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免予註記乙案。 【說明二】、有關○君陳述其業已完成變性手續,經內政部役政署98年1月6日役署召字第0970022047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本案同意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免予註記;渠日後若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本案請依上開說明核處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換領事宜。
63. 國民身分證 2009/01/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279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如何執行乙案。 【說明一】、復本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97年12月31日中縣雅戶字第0970003817號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同條同項第2款並規定,上揭證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申請人,先予敘明。【說明三】、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原則依上揭規定辦理,請渠等提出有相片之證明文件附卷,例外為民眾確實無法提出可供佐證之證件時,則戶政事務所除應確實確認當事人身分,並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附送證件欄位第4點「其他」項,註記受理人員審核情形,另須列印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內檔存影像檔附卷。
64. 國民身分證 2008/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58749號2008/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 http : //gazette.nat.gov.tw)下載。
65. 國民身分證 2008/8/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25195號2008/8/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31783號 有關建議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三】按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身分證明文件,非屬役別證明文件,且國民身分證役別欄之資料,包括除役、免役及禁役均已免予註記、不再記載。民眾申請役別變更後,因非屬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請要件,得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惟考量簡政便民,有關因役別變更欲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民眾,辦理歸鄉報到役別變更後,其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者,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
66. 國民身分證 2008/6/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7780號2008/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7227號 有關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法第60條規定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親自為之與相關函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釋,係本部基於戶籍行政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權上所掌管之事項對於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00號判決,函釋之內容,與立法意旨相符,自具補充法律適用之效力。查上開函釋核與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均無牴觸,自有法律效力,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不符。【說明三】依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惟非當然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須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同法第22條第1項1款第2項規定參照〉。準此,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因其未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滿14歲之人民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即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法律規定」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特別規定。依法律規定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如何行使,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既為人民之權利,父母自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子女請國民領身分證。基此,行政程序法與戶籍法間尚無相互牴觸與競合問題,應併為適用。
67. 國民身分證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5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68. 國民身分證 2008/3/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8871號2008/3/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 有關建議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為申請人,辦理戶內人口遷徙得併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當事人如拒絕換證,應不予受理戶籍登記,申請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上原記載之地址資料已有變更,即應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戶籍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當事人如另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由戶長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或無換證委託書,應由受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或另掣據切結敘明「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另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或切結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
69. 國民身分證 2008/3/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9261號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70. 國民身分證 2008/3/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9261號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71. 國民身分證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3209號2007/1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辦理」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應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其目的係考量相片影像檔適時更新有利於辨識人貌。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相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72. 國民身分證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9853號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除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一方辦理外,其父母可否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略以:「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辨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查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8條第1項:『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二、爰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上開戶籍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至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示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73. 國民身分證 2007/1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7483號2007/1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提供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案。 【說明二】關於警察、檢調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如因公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調閱或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考量該機關申請目的主要係核對相片影像,是以上開相關機關如須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時,該申請書有關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編號及個案之製發審核流程欄資料,戶政事務所毋需一併影印提供。【說明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已建置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管理機制,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毋需再予載明,內政部已錄案刪除相關欄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74. 國民身分證 2007/1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8969號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5053號 有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臨時證明書處理原則乙案,請依規定確實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二、....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除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國民身分證製發作業系統、機具故障無法製發、無法獲得空白證或膠膜,或臨時發生重大災變事故,無法即時製發國民身分證外,不可發給臨時證明書。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前夕,戶政事務所遇有上開情事,始得製發臨時證明書,俾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戶政事務所核發臨時證明書仍應依下列原刖,本於妥慎嚴謹之態度辦理:〈一〉發給當事人臨時證明書時,應另影印該證明書留存,並錄案統計,列冊管理。〈二〉選舉投票日2週前,全面清查已領有臨時證明書迄未換領新證者,並通知當事人儘速領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查核當事人身分。〈三〉選舉投票日前1日18時前,彙整領有臨時證明書未換領新證者清冊〈含臨時證明書影本〉,併『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完成後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名冊』通知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使用。〈四〉選舉投票日當派員留守,因應民眾領取國民身分證及投票所查證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供參。
75. 國民身分證 2007/10/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4230號2007/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考量相片影像資料檔適時更新有利人貌辨識,如當事人欲更新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且其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規定,另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申請換證者,得比照上開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當事人依上開規定異地換領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辦理,俾利戶政事務所仔細核對檔存相片、所繳相片及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而為同一人,追查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是否異常,並就國民身分證未載事項稽核查對詢問,審慎檢查國民身分證是否真實,絕對避免不法人士冒領。
76. 國民身分證 2007/9/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0402號2007/9/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1263號 函轉內政部復高雄縣政府「有關建議因病住院、臥病在床或行動不便、在監人口等特殊情況補、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相片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說明三】上開但書後段有關免列印相片之規定,除當事人顏面傷殘者外,如有住院醫療、行動不便,不適宜照相之個案,戶政事務所得查實後,本於職權核處,同意免列印相片,惟如經查當事人身分、人貌屬實,且經查對人貌相符、年齡相當,得個案同意沿用檔存相片。至在監人口因性質與上開個案有異,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77. 國民身分證 2007/9/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8551號2007/9/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15011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因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4年11月25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當事人役別欄內容如有變更,無需立即申請換證,俟當事人再次申請換證時,再依據其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役別列印,另當事人如需變更其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役別,得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函發布修正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1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1年,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本案請依上開意旨辦理。
78. 國民身分證 2007/8/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39895號2007/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 有關委託辦理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其檔存相片有無1年限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示,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上開函釋意旨係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爰規定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四】另有關受理民眾委託辦理遷徙登記〈含全戶及部分遷徙〉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仍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79. 國民身分證 2007/8/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34083號2007/8/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倘若本人未親自到場,應否繳交相片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4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40019817號令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意旨係當事人經戶政事務所核對與檔存人貌相符,爰當事人應係親自辦理,而非委託辦理,戶政事務所始有核對、辨識人貌之可能性,合先敘明。【說明三】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及鼓勵當事人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爰96年8月6日修正上開但書規定,「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減少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時需再繳交相片之不便,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非僅限於遷徙登記。【說明四】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0935號函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但書規定,與修正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相同,一併敘明。
80. 國民身分證 2007/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4280號2007/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 有關旅居國外國民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委託申請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及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藉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說明四】另當事人在國內委託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81. 國民身分證 2007/8/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1334號2007/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 有關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按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戶籍資料雖有異動〈戶號、記事變更等〉,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82. 國民身分證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 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83. 國民身分證 2007/8/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579號2007/8/6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20935號 檢送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生效。 檢送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生效。
84. 國民身分證 2007/7/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1626號2007/7/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4189號2006/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重度智障且未聲請禁治產之人,可否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依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函(計達)意旨,當事人如係昏迷、植物人或心神喪失者,得由其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初領國民身分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到府核對當事人無訛後發給。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並錄案追蹤辦理監護登記。
85. 國民身分證 2007/3/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83877號2007/3/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46584號2007/3/12內政部台內戶宇第0960024886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收繳換領作廢之國民身分證,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事。 【說明二】內政部96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24886號函略以:「如遇有戶長扣留結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之情形,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未提出者,得於核對相關結婚資料後,逕辦理結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被扣留之國民身分證即失效力。」(本府96年3月15日府民戶字第0960068845號函計達),惟為利嗣後查考,戶政事務所應於結婚登記申請書及註銷國民身分證名冊,載明未收繳國民身分證之原因。至當事人辦理各類戶籍登記,戶長如扣留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未提出者,得比照上開規定逕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換發國民身分證並於相關書表載明原因。【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86. 國民身分證 2007/3/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72158號2007/3/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37194號2007/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960030408號2007/2/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9600279691號 有關警察機關以偵辦刑案為由,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或列印申請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戶政司業於本(96)年3月1日邀集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研商警察機關申請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電子閘門,取得線上查詢相片影像資料事宜,相關申請案件及管理規定俟經核定後,即可連結取得查詢相片影像資料。【說明三】考量警察機關(單位)執行治安業務需求及時效性,於上開連結作業連結前,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得出具公文敘明理由,向戶政事務所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必要時,可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
87. 國民身分證 2007/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5號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改進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證實務作業之困擾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說明三】當事人如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委託人及未到場之一方,須一併出具換證委託書,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得併委由受委託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委託申請換證,惟應親自領證。【說明四】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換證者,該未成年人得毋庸出具換證委託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者,應出具換證委託書。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併由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為防範不法偽變造及冒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利用戶政資訊作業系統及戶役政資訊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查驗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如有疑義時,應查詢相關檔存資料或請當事人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佐證等,並本於權責核處。
88. 國民身分證 2007/0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1005號2007/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2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冒領案件,請依內政部函示確實登載當事人戶籍資料。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RLSC2AE0〉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爰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無需再以書面方式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國民身分證申請相關業務時,應執行戶籍資料查詢程序,查驗申請人或當事人有無上開特殊註記,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等,俾防範不法。
89. 國民身分證 2007/01/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3468號2007/0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4636號 有關已受禁治產宣告未設監護人之當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如經查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設監護人之情事有所困難屬實,得比照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號函〈計達〉及9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95564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及使用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核發新證。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錄案追蹤辦理。
90. 國民身分證 2006/1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35722號2006/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 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親自或委託父母一方,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前經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規定在案。【說明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請依本部上開函規定辦理。另全面換證,當事人未滿14歲,其請領新證、換發新證及領取新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申請補證者除年滿14歲以上之未成年、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學學生、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外,其餘應親自辦理,並得委託領取新證〈本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附件,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2次檢討會議紀錄計達〉。(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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