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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修正案:
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第二點第一項修正為「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第三點為新增條文「本市新生兒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適用100年5月16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三)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102年「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修正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12-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