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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及更正父母姓名登記案。

臺中市 北 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及更正父母姓名登記案。
事實經過

張OO女士因辦理其養父張OO繼承案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王O甘」女士之養父母姓名及更正生父母姓名。



問題分析

1. 按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律決字第1000000680號函說明 二略以:「查日據時期臺灣民間習慣,收養子女,於養親有配偶時,究應單獨收養抑或應共同收養,應視其收養之時期而有不同,如於日據時期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前),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固得不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其收養之效力仍及於其配偶。惟如於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後)成立之收養關係,如養親有配偶者,均須共同為收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56頁、第160頁、本部80年2月12日(80)法律字第02385號函....等參照)...」。

2. 本案經查王O甘(即張O甘)自日治時期至死亡時相關戶籍資料顯示,「張O甘」自本生家庭遷出時記載「臺北州臺北市新富町135番地陳O德昭和2年10月13日養子緣組除戶」,而遷入陳O德戶內時,稱謂登載為「養女」、姓名更改為「陳O甘」,事由欄記載「臺北州臺北市綠町45番地張O旺次女昭和2年10月13日養子緣組入戶」。

3.嗣後改由「陳O甘」擔任戶長,陳O德稱謂登載為「父」、陳O氏介(陳O德之妻)稱謂登載為「母」,依上述相關簿頁資料得知,陳O甘(即王O甘)於昭和2年10月13日(即民國16年10月13日)被陳O德與陳O氏介夫妻共同收養,應予補填養父母姓名。

4.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本案因王O甘女士自民國35年光復初設戶籍至民國37年歿之戶籍資料之父母姓名與日治時期資料上之父母姓名登載不同,經查閱王O甘相關資料後,發現確有錯誤,依上開法令規定應予更正。

處理情形

戶籍登記資料有誤依法應予更正,惟本案涉及當事人之父母姓名更正及養父母姓名補填,於是查閱當事人在臺所有相關戶籍,發現其戶籍資料確有漏錄養父母姓名及誤錄父母姓名之情事,爰本所即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更正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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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