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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無法取得我國國籍,撤銷出生登記案。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無依兒童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無法取得我國國籍,撤銷出生登記一案。
事實經過

A童係設籍本市英才婦幼館內的院童(父母均不詳),社會局於101年3 月間向本所電詢,因接獲移民署專勤隊的通報,並經調查局的DNA檢定,確認該名院童係一名遭查獲的逃逸外勞所生子女,目前母子2人均已遣返菲律賓,現因面臨健保費繳納、未來入學、兵役的相關權利義務問題、該如何處理該名院童戶籍事宜?



問題分析

一、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辦理出生登記。

二、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三、依內政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說明四:「如查有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請速函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停留事宜,並請社政機關妥處其生活照護事宜。

四、身分登記攸關當事人權利義務之履行,該院童現因面臨健保費繳納,及未來入學、兵役問題等皆須後續處理。

處理情形

一、經本所查詢「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詢系統」,甲君入出境紀錄最後一筆為94年8月26日出境後即未入境。經甲君說明當時正有刑案偵查中,故再查「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發現甲君94年9月4日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並經傳真查詢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資料表回復確於94年9月4日該所收容,該筆出境資料似有疑義。

二、爰遷徙登記事涉當事人權益,本所依甲君申請,就遭偽冒身分辦理護照及該護照入出境紀錄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20000604號函請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處。

三、該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民國102年2月5日移署境桃國嬅字第1020025505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法查處;再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2年2月20日領一字第1025107560號函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甲君遭冒辦護照出境事宜。

四、期間甲君曾數度到所表示因找工作急需身分證,經本所數度與外交部及移民署承辦人聯繫查詢該案調查進度;外交部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25115664號函依法撤銷該遭冒領護照,並經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102年5月3日內戶司字第1020188094號書函註銷移民署民國96年8月26日甲君之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

五、本所爰依該書函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隨即通知甲君完成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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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3-04-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