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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之出生通報書辦理出生登記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
案由 開立之出生通報書辦理出生登記案。
事實經過

姚○○先生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開立之出生通報書辦理次男姚○○出生登記,該新生兒係於救護車上出生。



問題分析

1.有關非在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出生之新生兒,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93年2月18日以國健調字第0930800050號函及93年3月9日國健調字第0930800060號函規定,由醫療院所或衛生局(所)醫護人員填報出生通報表,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其「新生兒」係指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稱之。如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適用本出生通報表。至新生兒之基本資料(出生時間、出生地、胎別…等)係以當事人口頭陳述及所提相關證明資料並經由通報單位實際訪問相關證人後填載。

2.故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表辦理出生登記。

3.出生登記申請書之「出生地點」欄位應登打「其他」選擇代碼「4」,「接生者身分」欄位應登打「其他」選擇代碼「3」,「附繳證件」應登打「其他」選擇代碼「4」。新生兒個人記事應登打「在×地出生(憑親子鑑定報告書、出生通報表)約定從父(母)姓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處理情形

本案本所依當事人提憑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開立之出生通報書辦理次男姚○○出生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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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