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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認領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臺灣地區人民認領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案。
事實經過

臺灣地區人民某甲,在大陸地區依當地法律規定,辦理其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後,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由大陸地區公證的出生證明書、認領非婚生子女聲明書、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子女從姓協議書、生母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等,向戶政事所辦理認領登記。



問題分析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或民法通則,並無「強制認領」或「任意認領」之規定,僅於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臺灣地區人民要認領與大陸地區生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適用台灣地區關於認領的法律規定。

三、認領之要件(臺灣地區民法親屬編)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且應自行為之,不許他人代理。又認領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無須得被認領人或其生母之同意,惟被認領人或生母有否認權。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非經他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得認領。又被認領人亦得為胎兒;認領可以遺囑為之。 3.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緣上之父子女關係。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

處理情形

認領之戶籍登記,為對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證明方法,並非法律上之要件。臺灣地區人民認領大陸的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必須先與大陸地區生母在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書、認領非婚生子女領聲明書、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子女從姓協議書、生母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等之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於完成驗證後,再向生父在臺灣地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以完成對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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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