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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辦理監護案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未成年人辦理監護案
事實經過

自母亡故後,非婚生的未成年人王○○即與同母異父之姊林○○相依為命,共同居住於沙鹿區,日前因一場車禍,因調解事項必須法定代理人為之,林○○因而向戶政所提出為未成年人王○○監護人之申請。



問題分析

1、 查未成年人王○○戶籍資料其係非婚生子,母、祖 父、母均已死亡,有同母異父之兄二人、姊二人。

2、 王○○自母亡故後,與同母異父之姊林○兒共同居住 於本轄區,共由其負擔照顧生活。

3、「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六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

4、本案未成年人王○○雖與申請人林○○為同母異父之姊弟,經查確為同居並是實際照顧者

處理情形

1、 依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 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依戶籍法第18條暨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順位,辦理未成年人王○○之監護登記事項。

3、函復申請人林○○並副知未成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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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