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轄居民余○○先生申請更正姓氏從母姓適用疑義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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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本市居民余○○父親○○○民國101年1月9日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及確定證明書,至本所 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更正登記。 2.經查余○○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略以:「非 婚生子女從母姓。...」。復查余○○先生因案受有期徒刑於民 國10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至今未滿3年,如否認子女之訴 屬姓名條例「其他依法改姓」之範疇,仍應受姓名條例第12 條規定限制,不得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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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者。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四、其他依法改姓者。...」同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3. 依內政部100年1月1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97號函規定略以:「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已辦理出生登記,嗣後因否認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屬戶籍登記事項父(母)姓名錯誤,爰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更正。」。 4.余○○因案受有期徒刑判決執行完畢,至今未滿3年,如依戶 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姓氏,有無違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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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 本案報請內政部釋示,經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09號函示規定略以:本案余○○因案受有期徒刑於10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迄今未滿3年,按否認子女之訴仍屬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之「其他依法改姓」範疇,應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限制,不得申請改姓。 2. 本案於101年3月1日函復當事人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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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居民余○○先生申請更正姓氏從母姓適用疑義1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06
- 發布日期: 2012-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