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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境「法律」上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約定從姓及抽籤決定從姓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配偶出境「法律」上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約定從姓及抽籤決定從姓案。
事實經過

○女士民國96年11月間結婚,於民國101年3月產下一女,到本所辦理出生登記。經查其夫在民國97年1月出境,並在民國99年1月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而無法為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從姓約定。



問題分析

1.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我國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3.本案○女士表示其夫已出境三年餘未回,現其所生子女並非其夫受胎,惟依法律規定,在未得法院否認之訴勝訴判決前,仍推定為婚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要由法律上之父母約定或是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其從姓。

處理情形

本所服務同仁於得知前述情形後,請○女士備妥國民身分證,檢具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並在本所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女之從姓後完成出生登記。並提供有關否認之訴相關法律規定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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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