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法令及案例分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其大陸配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有誤如何辦理更正。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其大陸配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有誤如何辦理更正?
事實經過

A女士與大陸地區人民陳O平先生於99年5月6日在大陸結婚,婚後依規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及通過面談之入境許可證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所依其所附資料登載配偶姓名為陳O平、出生年月日為1968年11月26日,陳O平先生並收養A女士與前夫所生之子;嗣後A女士來所表示,其配偶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有誤,因大陸公安局人員誤登資料,以致配偶之個人資料錯誤,已向大陸有關單位辦理更正,應如何更正臺灣戶籍資料?



問題分析

1.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另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2.本案因被更正當事人為大陸人士,在臺尚無戶籍,本所調閱其99年辦理結婚登記之公證書後發現戶政事務所並未登載錯誤,如欲更正戶籍資料,需請民眾依上開法令提供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再至本所辦理。

處理情形

1. A女士之大陸配偶在臺雖無戶籍,為免影響當事人權益,妥適解決民眾陳年未決舊案,本所詳細瞭解原由後立即開立一次告知單,載明需備妥之文件,並留有本所承辦人員聯絡電話以便其隨時聯繫。

2.嗣後A女士與陳O平先生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戶口變更證明公證書,詳細記載:「我轄區居民陳O平,1968年11月26日出生,身分證號碼XXXXXXXXXXX,....因戶口遷移時我所人為疏失登載錯誤,導致陳O平姓名及年齡與事實不符,現已對陳O平的錯誤戶口予以註銷,身分證已收繳,並已對其戶口資料予以更正。陳O平變更戶口內容如下:陳O安,1974年7月22日出生,.........特此證明...」,本所遂依此文件辦理A女士及其子女之個人記事更正完竣。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