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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準歸化國籍內政部要求提憑婚姻真實性相關證明文件疑義案。

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申請準歸化國籍內政部要求提憑婚姻真實性相關證明文件疑義案。
事實經過

一、 本案范女士於3月27日提出準歸化申請,承辦人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系統中查詢「申請入出境案件查詢作業」、「申請居留資料查詢作業」及「申請定居資料查詢作業」三樣作業中,出現之畫面呈現出當事人之名字為范00?。本所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二服務站聯繫之後,因為「粧」字為特殊字體,查詢系統無法顯現。

二、范女士與夫於民國87年結婚,至今多年未生小孩,行文專勤隊查察婚姻事實,獲覆國人與范女士未共同居住於該址,惟目前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雙方有不法情事,為防範當事人涉有虛偽結婚之可能,專勤隊將改等列為重點查察對象。

問題分析

一、 本案首先針對名字問題,行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二服務站,請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居留資料系統與本案申請人確實為同一人。

二、本案經內政部函覆經審無法確認渠等婚姻是否真實,請轉知范女士協同配偶提憑相關證明向戶所闡述婚姻確屬真實後再重新送件;針對部函提憑向戶所闡述婚姻真實性相關證明文件疑義,經市府民政局提供如:家人開具之證明、通聯記錄或生活照---等。

處理情形

一、 當事人重新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一)夫的通聯記錄(二)夫妻居住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所開具證明(三)結婚證書相關文件(四)生活照7張向本所申請準歸化,經本所彙整重新函送市府呈轉內政部。

二、 嗣後請當事人再提供妻的通聯記錄、家人出具的證明書及當事人夫妻寫一份夫妻生活描述證明等,更臻完備。

三、本案范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案,經內政部核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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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