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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申請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乙案。

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楊○○申請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乙案。
事實經過

楊○○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7年2月○日經許可依配偶在臺灣地區定居,97年2月○日初設戶籍登記。日前因故至本所詢問有關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事宜,本所協助其詢問相關單位,乃於101年7月○日自願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同時繳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依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本所註銷其在臺灣地區戶籍登記。



問題分析

1.戶籍法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3.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四點:「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並由該戶政事務所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其為單身戶者,應另繳還戶口名簿。當事人自行申請廢止臺灣地區之戶籍者,亦同。」

處理情形

楊○○之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既已喪失,並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經內政部、外交部、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通知本所,本所爰依據上述法令規定於本年7月○日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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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12-1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