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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要件(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未滿14歲者,免附)
(四)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五)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證明。(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六)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
(七)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八)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九)證書規費(費額為新臺幣2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繳交 ,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二、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辦理程序:外國人為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備妥上揭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遞送申請案件,由戶所層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三、準歸化國籍證明之效力:該證明有效期限為2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之用,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即不表示必定可歸化我國國籍。
準歸化國籍證明之取得程序為何?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13-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