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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需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

一、外國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依國籍法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係指: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5、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之收入或財產: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係由前項各款人員之一檢附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13-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