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宣導】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凡是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登記者,不論目的為何(為選舉、子女就學、節稅……等),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遷徙登記,以正確戶籍登記資料。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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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人籍合一宣導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1
- 發布日期: 2024-08-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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