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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其重點如下:
一、 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 本要點主管及辦理機關。(第二點)
三、 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第三點)
四、 本要點之補助撥款方式。(第四點)
五、 本要點之補助與相關社會保險同性質給付之加給補助僅得擇一支給。(第五點)
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辦理本要點之補助得查對相關資料。(第六點)
七、 誤領或溢領補助者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八、 不服審核結果者之救濟方式。(第八點)
九、 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相關經費來源。(第九點)
十、定明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參照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點)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規定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提供友善生育環境,並提升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之我國籍新生兒出生率,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係為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以提升本保險被保險人,及未參加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軍人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者之我國籍新生兒出生率。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部,辦理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本要點之主管及辦理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如下:

()本保險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及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十萬元。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

二、 本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對象為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且生母本人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渠等生母將含括我國籍及外國籍婦女。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生育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生育給付金額發給。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於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併同申請生育補助;其申請方式,得填寫申請書或於線上向勞保局提出。

前項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經勞保局審查通過後,該局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月底前,撥入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本要點補助撥款方式,另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期限為五年。

五、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要點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支給。

定明同時符合本補助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加給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支給。

六、勞保局為辦理本要點補助,得查對相關資料;被保險人、請領人、相關機關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考量本要點補助之相關審查作業,須由勞保局查明後始得支給其應補助金額,爰明定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得查對相關資料。

七、請領人有溢領或誤領本要點生育補助者,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請領人限期繳還。

依前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款項之催收及轉銷呆帳,準用「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及「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辦理。

定明不符補助條件、誤領或溢領補助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國民年金相關法令之處理方式辦理。

八、對勞保局依本要點所為之審核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定明不服勞保局審核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實施。

定明辦理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來源。

十、本要點所涉事項,得參照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明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參照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1-27
  • 發布日期: 2025-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