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31筆資料,第 2/2頁,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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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初設戶籍 | 2001-01-04 |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5919號 |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 |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警察分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另「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已將原規定中失蹤、行方不明人口一詞修正為查尋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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