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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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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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住民 | 2022-11-17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11.15原民綜字第1110058670號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有關民眾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說明。 | 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前揭規定所稱「山地行政區域」 為臺灣光復後政府參據日治時期「蕃地」所劃設之30個「山地鄉」而言。 | |
2. | 原住民 | 2022-09-27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9.23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 |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即為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 | |
3. | 原住民 | 2022-05-12 | 內政部111.5.12台內戶字第1110118048號 | 有關誤辦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應予撤銷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按原住民身分係人格權,亦為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依已國內法化之兒童權利公約揭櫫:「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故本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均以成年人為限,以玆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是以,未成年人尚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倘發生誤辦情事,應予撤銷。【說明四】至有關旨揭撤銷登記適格申請人部分,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 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之2規定,撤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是以,是類案件應由原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之申請人為撤銷登記,倘逾法定期限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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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住民 | 2022-05-11 | 內政部111.5.11台內戶字第1110117395號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旨揭判決自111年4月1日宣告後至本法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前,本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如何適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揭函復略以,本法上開法令尚未屆期失效前,行政機關仍有予以執行之義務,亦為權力分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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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住民 | 2022-04-19 | 內政部111.4.19台內戶字第1110114841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後,立法者擴張法律適用範圍,俾使本法施行前不及於改姓而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能取得身分;並透過既有規定(即本法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予以保障得適用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者,惟未慮及民法第1077條規定之收養情事,而使上開法律規範計畫不完整,應予以補救,故將前開漏洞視為一種錯誤,使收養關係存續中,原適用修正前本法第8條第1項之當事人,得類推適用本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玆補 救。【說明四】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13日上揭函意旨,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執行登記作業時,更正原因選擇「其他」並輸入「未及於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申請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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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住民 | 2022-03-18 | 內政部111.3.18台內戶字第1110241330號 | 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之法律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原住民傳統名字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是以,漢人姓名形式包含「姓氏」與「名字」;傳統姓名形式僅有「名字」。實務上,原住民新生兒為出生登記時,得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形式,擇一登記。倘以漢人姓名登記時,須依民法規定決定新生兒姓氏,再取用名字。如以傳統名字登記者,因無須登記姓氏,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時,除依本部101年9月20日前揭函申請改名外,未成年者,尚須由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成年者,自行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 |
7. | 原住民 | 2022-02-11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697號/內政部111.2.10台內戶字第1110104716號 | 有關原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喪失國籍,嗣後回復國籍後仍具有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當事人回復國籍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遷入登記)時,逕依其廢止戶籍前之戶籍資料補登其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無須再辦理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 | |
8. | 原住民 | 2021-11-18 | 內政部110.11.18台內戶字第1100142421號 | 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如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基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目的之改姓,係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為要件,故縱當事人之父、母為同姓氏,當事人出生時本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法第7條規定,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始符前開條文所定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說明四】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變 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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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住民 | 2021-09-15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15中市原綜字第1100010199號/內政部110.9.11台內戶字第1100244111號 | 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實務作業當事人須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續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說明三】有關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係按本部100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824號略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要件為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配合修正記事例為「原姓○(原姓名○○○)民國×××年××月××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民國×××年××月××日登記。」【說明四】後續辦理上述原住民身分登記,現行記事例為「民國×××年××月××日『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該記事例「回復」用語,與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用語不一致,爰作業畫面之取得原因「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將修正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修正後記事例將變為「民國×××年××月××日『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 |
10. | 原住民 | 2021-09-15 | 原住民族委會110.9.14原民綜字第1100040131號 | 有關陳玉潔女士、高志偉先生申請為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 | 原民會函【說明三】有關恢復傳統名字及相關語言政策,其核心政策理念乃恢復及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上性質係屬原住民族集體文化權。因此,個人對於名字固然有創造發明之權利與自由,但若涉及行使或取得原住民族權利時,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以原住民族文化作為其權利之界線。爰有關人民申請回復傳統名字之判斷應以下列原則為基準辦理姓名登記事宜:(一)傳統名字形式應符合該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制。例如:阿美族應採用親子連名制或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二)當事人取用傳統名字,不得以原有漢氏姓名權充(參照本會109年12月17日原民綜字第10900730461號函)。【說明四】綜上,旨案申請人將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為「高修.帕納伊」、「高謙.帕納伊」,經審酌後符合上述基準,業符合傳統名字之規範。 | |
11. | 原住民 | 2021-08-03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3中市民戶字第1100019288號/內政部110.8.3台內戶字第1100127528號/原住民族委會110.7.26原民綜字第1100042506號 | 有關民眾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請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案當事人蕭○豪(68年8月26日生),原登記父、母為蕭○龍、羅○子,皆非原住民,後於73年4月2日由非原住民蕭○丁(83年死亡)收養,當事人110年2月4日持憑法院裁判書刪除父、母姓名,並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生母姓名為馬○(為平地原住民)。另查當事人蕭○豪於生母馬○之受胎其間,其生母與配偶馬陽○明(為平地原住民)存在婚姻關係,當事人應推定為馬陽○明之婚生子,惟未更正其父姓名為馬陽○明,合先敘明。【說明三】、當事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7月26日前揭函意旨辦理:(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次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3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按臺灣省政府69年4月8日發布訂定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略以,山胞被平地人收養,其山胞身分喪失,終止收養後,得恢復山胞身分。(二)針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原住民身分法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民法親屬編收養效力相關規定。亦即當事人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自不得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以其生父母為原住民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
12. | 原住民 | 2021-05-24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5.24中市民戶字第1100013786號/內政部110.5.21台內戶字第1100242122號/法務部110.3.9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 | 有關當事人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本部92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2年10月23日旨揭函略以,針對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改從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改姓前所生子女如不欲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隨同改姓。【說明三】、查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增訂姓氏變更相關規範,爰本部92年10月23日旨揭函配合檢討。又依上揭法務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復意見,個人之從姓倘無涉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或喪失,自應回歸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是以,如當事人係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則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結果,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爰本部92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停止適用。 | pdf pdf |
13. | 原住民 | 2021-04-27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4.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11118號/內政部110.4.26台內戶字第1100114163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10.4.16原民教字第1100017838號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說明三】、茲因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3日前揭函略以,查有民眾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於申請書填報羅馬拼音姓名加註「-」符號,該符號是否符合前揭書寫系統所定符號?或於羅馬拼音姓名記載「-」之形式是否符合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記載方式?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復略以:(一)有關前揭94年12月15日公告之書寫系統中,附註4提及「-」為分音節符號,如北部及中部方言之tan-a(聽)及南部方言的ta-aza(聽),而非屬本案使用情況。(二)依105年布農語書寫系統修訂公聽會、共識會議結論,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訂共識成果報告書第33頁,族人共識,過去在布農語中,以「-」代表喉塞音或音節界線,現在若發音為喉塞音則應回歸喉塞音符號「''」,如郡群的「聽」應寫作「ta''aza」而非「ta-aza」。(三)布農族語言推動組織計畫主持人,建議姓名之族語書寫皆無須使用「-」分音節符號,其姓名及家族名中間可以「空格」或「.」分隔。(四)惟就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發展脈絡而言,教會開始使用羅馬字書寫族語早於政府公告前,爰基於尊重族人長久以來之書寫習慣,目前較不宜強制規範族人姓名之書寫方式。建議俟各族書寫規範建置完成後,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委託政治大學調查之「原住民族人名譜」為基礎,由各族進行編修及共識,並建置線上查詢系統,以作為族人回復傳統姓名時參考。【說明四】、綜上,有關當事人姓名羅馬拼音已記載「-」者,宜尊重其書寫習慣,如遇有當事人欲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者,其記載方式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說明辦理。 | |
14. | 原住民 | 2021-03-02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3.2中市民戶字第1100005375號/內政部110.2.25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2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一)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業已刪除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之規定,相關戶籍登記程序回歸戶籍法規範,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 理。另本次修正亦取消戶政事務所於完成戶籍登記後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規定。(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有關本部105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其餘相異部分停止適用。【說明四】、檢附本部110年2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號公告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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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原住民 | 2021-02-02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2.2中市民戶字第1100003202號/內政部110.1.29台內戶字第1100241166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一案。 | 相應戶籍登記措施如下:(一)第4條:刪除原條文第3項,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該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是以,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即不得依該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二)第8條:1、第1項規定:「符合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之規定。」是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本項之申請案,現行係點選「回復」選項,適用法條選擇第8條第1項,現行記事例(代碼2012900005)為「民國×××年××月××日回復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原住民民族別。」與修正後之「取得」登記不同,爰於版本更新前,請職權更正申請書將「回復」選項修正為「取得」選項,並修正其記事例(代碼2012900001)為「民國×××年××月××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倘父或母未登記民族別,可由當事人自行申報。2、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戶政事務所於該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受理本項之申請案,點選「取得」選項,其適用法條為第8條第2項,其記事例(代碼2012900001)為「民國×××年××月××日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民族別部分,亦由當事人自行申報。 | pdf pdf |
16. | 原住民 | 2021-01-07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7中市民戶字第1100000556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10.1.4原民綜字第10900771111號 | 新生兒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一案。 | 原民會函【說明三】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氏族名」或「氏族名接續本人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說明四】又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然名制結構上應僅有一個氏族名及本人名,名制結構若未符上述通案原則,難認為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 | |
17. | 原住民 | 2020-12-18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18中市民戶字第1090031978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9.12.17原民綜字第10900730461號 | 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阿美族文化慣俗一案。 | 原民會函【說明三】查阿美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以父親名或母親名」或「本人名接續以父親名或母親名,再接續以氏族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阿美族文化慣俗。【說明四】又查阿美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惟若顯以「漢式姓名」權充「本人名」者,尚難認為符合阿美族文化慣俗。 | |
18. | 原住民 | 2020-08-19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8.19中市民戶字第1090020674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9.8.18原民綜字第1090048353號 | 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一案。 | 原民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依上開條文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傳統名字應符合該族文化慣俗。【說明三】查排灣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以家屋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說明四】又查排灣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惟若顯以「漢名」或「漢式姓名」權充「本人名」者,尚難認為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 | |
19. | 原住民 | 2020-06-15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6.15中市民戶字第1090014540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9.6.8原民綜字第1090032573號 |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 | 原民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第2項)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項)」前開條文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係指生母於無婚姻關係下所生子女,此與民法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概念有別。因此,當事人符合前開條文第1項所定情形者,即得該條第1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前已由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亦同。 | |
20. | 原住民 | 2020-06-12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6.12府授原綜字第1090141992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9.6.11原民綜字第1090035656號 | 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解釋及適用。 | 原民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第2項)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項)」。【說明三】按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係指「未於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而言,因此,原住民女子未於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無論有無經生父認領,均得適用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但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者,則依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意旨,不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認領前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應依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喪失。本會109年6月8日原民綜字第1090032573號函內有關上開條文所謂「非婚生子女」之解釋,應依上開說明補充。【說明四】末按當事人若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者、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為符合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擬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復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或第6條第3項規定,認定上開當事人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 |
21. | 原住民 | 2019-06-28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6.28中市民戶字第1080151063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8.6.26原民綜字第1080040513號 | 有關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之解釋及適用1案。 | 【說明一】、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上開條文規定所稱「已註記民族別」係指該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例如:原註記為阿美族,變更為撒奇萊雅族,即屬適例。【說明二】、又當事人依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申請變更為新民族別時,其父或母之民族別無須變更。例如:甲與其父、母均為阿美族,甲之子女從其民族別,亦登記為阿美族;行政院核定撒奇萊雅族後,甲依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變更為撒奇萊雅族時,甲之子女應隨同變更為撒奇萊雅族,惟甲父、甲母之民族別,無須變更為撒奇萊雅族。 | |
22. | 原住民 | 2019-06-25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6.25中市民戶字第1080016750號/內政部108.6.21台內戶字第1080121626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8.5.28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 | 有關修正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大小寫記載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說明三】、次按本部95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函引據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8月15日原民企字第0950021634號函略以,有關「除卑南族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外,其他各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說明四】、茲因新北市民政局108年3月18日前揭函略以,賽夏族非卑南族,如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函釋,無法主張「全數小寫」登載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經本部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前揭函復略以,原住民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辦理姓名登記,當事人依該會所提供之符號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方式時,自應尊重當事人所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爰該會95年8月15日前揭函內容依前開說明修正。本部95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函併予停止適用。 | |
23. | 原住民 | 2019-03-08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3.8中市民戶字第1080006137號/臺中市政府108.3.6府授原綜字第1080045765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8.2.25原民綜字第1080011386號 | 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之適用情形1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說明二】、依上開條文意旨,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以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為認定原則,以本法第2條為補充規定。即:申請案件之當事人,倘依本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已得認定其得否具原住民身分者,自無本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是以,當事人之父母倘已依本法第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自得依本法第4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 |
24. | 原住民 | 2019-01-24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24中市民戶字第1080002476號/內政部108.1.23台內戶字第1070458409號 | 檢送修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及「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各一份,自即日生效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7年11月30日前揭函略以,民眾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時,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空白格斷句。為明確作業規範,爰配合修正旨揭作業須知。 | |
25. | 原住民 | 2018-12-03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2.3中市民戶字第1070031018號/內政部107.11.30台內戶字第10704520522號 | 有關民眾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時,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空白格斷句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係民眾來信陳述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傳統名字,戶政人員以系統因素,要求當事人名字應加入「.」之斷句符號,致當事人打消回復傳統姓名之意願,並希望系統能予改善,合先敘明。【說明三】、查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針對原住民傳統姓名登記,原即可接受姓名中間不加入任何符號或空白格。目前系統於姓名登記作業增加可選擇「.」符號及空白格,係因原住民國人反映為方便他人辨識稱呼其傳統姓名,須有斷句符號之使用,系統爰配合增列該項功能。是以,民眾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時,不應以系統之理由,要求民眾於姓名中插入「.」符號及空白格,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 | |
26. | 原住民 | 2018-11-07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1.7中市民戶字第1070029124號/內政部107.11.1台內戶字第1070448416號 | 有關貴局建議因「婚生否認之訴」、「生父母結婚而準正」、「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等案件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致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者,該姓名變更及原住民身分登記得異地辦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2號函略以,經本部公告開放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同時於異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項目已有多項,為簡政便民,爰全面開放是類事項,並廢止本部原開放部分得異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相關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實施。次查本部105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係就102年7月18日前已開放異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項目補充說明。【說明三】、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1月7日原民綜字第1050000567號函略以,本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得異地辦理之項目,均非以直接發生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為,僅因法定事由之發生,而導致特定之法律效果,自不以於戶籍所在地辦理為必要。是以,有關因「婚生否認之訴」、「生父母結婚而準正」、「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等案件所衍生姓名變更登記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登記,依本部102年7月18日前揭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1月7日前揭函意旨,亦得異地辦理。 | |
27. | 原住民 | 2018-10-26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0.26中市民戶字第1070028223號/內政部107.10.24台內戶字第1070447716號/財政部107.10.9台財庫字第10700684120號 | 民眾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更換證件得否免徵規費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查本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如附件3)規定,係基於原住民姓名使用之便利性,讓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即原住民族文字)者可單獨使用中文姓名。考量姓名並列制度已施行多年,原住民姓名之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各機關證明文件應完整呈現當事人姓名。經本部107年8月14日前揭會議決議略以,本部91年12月4日之相關函釋訂於108年9月底停止適用,請各機關即行開始規劃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另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者,其現行持有單列中文姓名之書證文件,仍屬有效可以沿用,惟民眾主動要求將其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首次更換證件是否免費1節,宜另案函詢財政部釋示。【說明三】、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是以,除中央及地方原住民主管機關應積極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外,於姓名使用上,各機關(構)亦應協助宣導推廣運用原住民族語言文字。【說明四】、旨案經財政部107年10月9日前揭函復略以,查規費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各款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者,不適用之。本部91年12月4日之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後,有關原住民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換發證件,如經業務主管機關基於依原住民語言發展法第8條有關推動使用原住民語言環境之意旨及踐行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係屬公務需要,得依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予以免收相關規費。 | |
28. | 原住民 | 2018-10-01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0.1中市民戶字第1070026090號/內政部107.9.28台內戶字第10712037662號 | 有關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以空白字元為斷句區隔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8月15日原民企字第0950021634號函略以,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斷句部分採「.」或空白格1事,原住民各族傳統名制……,為方便他人之辨識及稱呼,仍應予適當之區隔,至於採「.」或空白格,各族之差異,不宜強制統一規定,宜尊重當事人之意願。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6月11日原民綜字第1040032363號函略以,查原住民族各族文化慣俗中,傳統名字本無需以「.」或空白格斷句,使用之「.」符號,僅係斷句區隔之符號而非傳統名字之一部分,惟因戶役政系統設定或為他人方便辨識稱呼而有斷句符號之使用,爰宜尊重當事人依其文化慣俗使用之意願。【說明三】、查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統103年2月5日啟用前,如系統中以「空白格」區隔將會自動判別以下無資料,造成戶籍資料列印不完整,惟新系統啟用後,業修正此問題,可於姓名欄位輸入全形空白格。爰戶政機關辦理傳統姓名登記時,可依當事人意願選擇「.」或空白格為斷句區隔。又現行已使用「.」為斷句區隔者,可依當事人意願申請姓名更正登記更改以空白格斷句,新增更正原因為「因文化慣俗」、記事例為「原姓名○○○因文化慣俗民國×××年××月××日更正登記(經×××戶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將於109年3月版本更新。系統修正前,請職權更正記事例。 | |
29. | 原住民 | 2018-09-19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9.19中市民戶字第1070025316號/內政部107.9.18台內戶字第1070439661號 | 有關臺東縣政府建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申請書,涉及回復原住民身分別之適用法條增列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3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說明三】、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10月9日原民企字第1010054641號函略以,若當事人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結婚而強制變更原住民身分別,當事人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規定,申請變更身分別。若當事人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因結婚而約定變更原住民身分別,當事人得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申請回復身分別。【說明四】、為因應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及登記之案件統計,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3月25日原民綜字第1040010293號函略以,有關回復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別或民族別之適用法條為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惟未包含「本法第10條第1項」。該會107年8月16日前揭函復略以,查山地、平地原住民身分變更者,依其情況得分為結婚後夫妻合意變更、強制變更等事由,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別變更後回復之要件、程序等事項未為規範,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有關原住民身分「回復」或「更正」之相關規定。爰旨揭適用法條之修正及增列,本部將於109年9月納入系統版本更新,於系統修正前,有關原住民因結婚變更其身分別,復因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身分別,相關作業說明如下:(一)如為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強制變更者,於辦理戶籍登記作業時,其申請事由選擇「回復」,適用法規依據請選「本法第8條第1項」,存檔後請執行職權作業更正個人記事例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回復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二)如為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合意變更者,於辦理戶籍登記作業時,其申請事由選擇「變更」,適用法規依據請選「本法第10條第1項」,存檔後請執行職權作業更正申請事由為「回復」,個人記事例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回復平(山)地原住民身分。」 | |
30. | 原住民 | 2017-08-01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8.1中市民戶字第1060022470號/內政部106.7.31台內戶字第1061202671號 | 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各1份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之作業方式,本部多次重申相關規定在案。茲據立法委員反映戶政事務所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程序不熟稔,爰彙整旨揭作業須知,重點說明如下:(一)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或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以1次為限,應提醒當事人注意次數限制。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之情事。倘當事人僅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無須查證其刑事紀錄。(二)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分設「姓名」欄位與「羅馬拼音」欄位,各自獨立,姓名欄可輸入50個中文字(含全型符號,但不可輸入空白字元),羅馬拼音欄位可輸入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又國民身分證因涉及版面配置之字數及字型大小,姓名欄僅可列印15個中文字,羅馬拼音欄位僅可列印20個全型字,超出字元限制時,必須採行人工書寫方式為之。(四)依本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回復傳統姓名者第1次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並得依本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規定提供免費戶籍謄本,俾利民眾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五)請依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中「其他」項下「下載專區」-「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換發證件彙整表」,協助輔導民眾申請換發相關證照。(六)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可於本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文件與法規」-「文件管理」-「全國共用文件」-「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下載參閱。(七)有關登打前揭書寫系統之特殊符號,應切換為「中文(繁體)-UniCode」輸入法,並鍵入相關內碼。【說明三】、為提升基層戶政人員之服務品質,有關回復傳統姓名登記業務,請持續加強所屬戶政事務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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