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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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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文書檔案 104.02.0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40004376號/104.01.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41200867號/103.12.9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案字第10300567830號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執行署)函知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限制(解除)戶籍遷徙登記之紙本公文,改由電子公文交換辦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現行戶政事務所收到執行署函送限制(解除)戶籍遷徙案件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執行特殊註記資料登錄作業(RL01410),登錄該案件之特殊註記類別、起始日期、終止日期及來文字號等資訊,於限制戶籍遷徙期間,戶政事務所如受理當事人申請遷徙登記,系統將自動於作業畫面顯示當事人為限制遷徙人口之警示訊息。【說明三】、有關執行署規劃限制(解除)戶籍遷徙函以電子公文交換方式辦理,並提供TXT檔供收文機關轉入相關資訊系統再利用,由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封閉之網路環境,與外界網路環境為實體隔離,考量戶役政資訊系統之資訊安全,本部不開放戶政事務所將公文檔案資料匯入系統之功能,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接獲執行署限制(解除)戶籍遷徙之電子公文時,仍依現行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特殊註記資料登錄作業。【說明四】、本案本部前以103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731號函建議執行署比照矯正機關收容人入出矯正機關作業,由該署建置電子資訊系統,將限制(解除)戶籍遷徙資料自動彙集通報本部,本部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下傳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自動新增或註銷特殊註記。執行署以103年12月9日行執案字第10300567830號函(如附件)表示基於資訊安全考量及相關行政執行作業程序尚待研議,現階段尚不宜採行。為減少各戶政事務所人工作業,內政部再次與法務部資訊處連繫採用系統自動通報之可行性,惟法務部表示現行各署分散處理,須另建置資料集中處理及通報機制,仍待後續研議,併予敘明。
2. 文書檔案 103.05.1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8224號/103.05.15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35830068號 檢送修正「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第十六規定一份,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印鑑登記辦法」業經本部於10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號令廢止,另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該規定第9點:……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三)遷出戶籍地址。爰配合修正旨揭保存年限表編號16規定,將「註銷」用語悉數修正為「廢止」。【說明三】本修正規定將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請點選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一般類/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下載(http://www.ris.gov.tw/zh_TW/94)。
3. 文書檔案 104.01.06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諮字第1030273816號/103.12.31國家發展委員會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說明一】、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說明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4. 文書檔案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98012號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9313號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5. 文書檔案 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355081號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51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項目編號070904,項目名稱「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內容描述修正為「監護宣告公文」。(二)項目編號071301「資訊行政」:1、原內容描述修正為「戶役政計畫、資訊安全及版次更新通報公文、作業問題單」,並移列為子項目1,保存年限10年。2、增列子項目2,內容描述為「自資訊系統查詢功能產出之稽核報表」,保存年限3年。3、增列子項目3,內容描述為「由資訊係統自動產出之稽核日報表」,保存年限1年。【說明二】、檢附「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僅含0709特殊註記及0713資訊業務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6. 文書檔案 099/05/10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40992號099/05/05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20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項編號070102「更正、撤(註)銷登記」名稱為「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內容描述修正為「身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戶籍登記錯漏更正、撤銷及廢止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說明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一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戶籍登記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7. 文書檔案 2006/3/17台中縣政府府行檔字第0950070669號2006/3/15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0950009198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函頒:「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遷徙登記』〈編號070104〉之保存年限配合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9-1項目『遷徙登記申請書』修正為20年」。 檢轉檔案管理局函頒:「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遷徙登記』〈編號070104〉之保存年限配合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9-1項目『遷徙登記申請書』修正為20年,並自即日實施」。
8. 文書檔案 2005/7/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90943號2005/7/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27號 檢送修正「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10「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書冊)-保存年限為20年」。 【說明二】按檔案管理局94年4月1日檔徵字第0940011272號函內政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內07戶政類編號070203「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保存年限為20年」之規定,惟現行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10「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書冊)-保存年限為15年」與該局前揭保存年限不合,內政部爰配合修正本表編號10其保存年限為20年。
9. 文書檔案 2004/7/2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171913號2004/6/29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 函轉知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定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說明二】有關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請逕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www.ey.gov.tw)便民服務→法規服務→事務管理手冊規定項下下載使用。
10. 文書檔案 2004/6/24台中縣政府府秘檔字第0930163214號2004/6/16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09300046584號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檔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以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乙份。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檔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以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乙份。
11. 文書檔案 2004/1/13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6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B號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12. 文書檔案 2004/1/12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7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C號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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