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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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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選舉事項 內政部112.6.13台內民字第11201221011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分別以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公布。 詳見附件對照表 pdf
2. 選舉事項 103.07.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府授民地字第1030141442號/103.07.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2104145號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3年7月24日以台內民字第1030210414號、中選法字第10300010601號令修正發布乙案,詳如說明項。 內政部函:檢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資料乙份(相關修正發布條文亦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3. 選舉事項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中市選二字第0992302107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務字第0990008259號 有關○○市民○○○女士撤銷死亡宣告登記,有無臺北市第5屆市長、第11屆市議員暨第11屆里長選舉權疑義乙案。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說明三】、復查本(99)年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之投票日期為99年11月27日,
凡於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99年11月7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本案○○○女士係於99年11月8日辦理撤銷死亡宣告登記,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其戶籍登記資料並於當日回復為現住人口;因之,造冊基準日當日鍾員尚末回復為現住人口,亦未包含於現住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應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
4. 選舉事項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中市選二字第0992301886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務字第0990007707號 有關原住民選舉人名冊編造疑義乙案。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一律編入名冊。是以,原住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其戶籍地址應以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說明三】、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戶政機關依前項規定編造。」,查依中央選舉委員會81年12月10日81中選一字第43950號函釋,原住民身分應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資料記載為準。復查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8年12月28日78中選法字第28293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達一定期間之限制。因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未有一定期間之限制,且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應以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5. 選舉事項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2582號2007/12/26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1302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僑民○○○先生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其檢附申請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是否可予受理一案。 【說明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查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已明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之書件,本案依貴局來函所敘,○君所附申請書之格式雖與本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但已具清楚之意思表示,且所附附件符合規定,同意參照本會84年12月29日84中選3字第62585號函釋意旨,倘經查明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選舉人資格,自可予以受理。
6. 選舉事項 2007/12/19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0645號 有關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國內復遷出國外者,得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選舉人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亦明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上述選舉人有關居住期間之規定,均以「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既為已足。【說明三】綜上所述,本案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96年9月22日後〉返國設戶籍,因居住期間未達6個月以上,自不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選舉人資格之規定;惟如該海外國民戶籍已再遷出國外,因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選舉人,自得於法定申請返國行使投票權期間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
7. 選舉事項 2007/01/23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60000049號2007/01/10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60100068號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案。 【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證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是以自96年1月1日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
8. 選舉事項 2006/08/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5851號2006/08/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394號 有關刑法修正後,褫奪公權者無庸再於戶籍資料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新修正刑法自本〈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36條已刪除對於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褫奪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公民投票法第7條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禁治產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部將修改系統相關作業,於95年9月30日版本更新,俾利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原受褫奪上開4權者予以復權。【說明三】另檢察機關於執行褫奪公權時,亦不再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本部未來將配合修改戶役政資訊系統,刪除現行個人戶籍資料中仍有褫奪公權特殊註記之紀錄,系統不再註記列管,已註記列管之舊資料,亦無需維護,將全部刪除。
9. 選舉事項 2004/12/3台中縣政府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577號2004/12/1臺中縣選舉委員會所中選一字第0930008531號 貴所陳報居民○○先生前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確定,選舉權如何認定一案。 【說明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6月3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5492號函釋以選舉人經判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確定,自裁判確定時不得行使選舉權,自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係指未經緩刑宣告者,至經緩刑宣告者,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5年6月10日中選法字第16307號函釋略以:「經准法務部75年6月6日法(75)檢字第6799號函復以:『按緩刑之刑,係指主刑並包括從刑而言,故主刑宣告緩刑,其效力及於為從刑之褫奪公權。..因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如同時受緩刑之宣告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781號,及同院院解字第3519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號解釋,似宜准其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以候選人之資格以具備選舉人資格為前提,故選舉人如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喪失選舉權,仍應列入選舉名冊。
10. 選舉事項 2004/11/29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523號2004/11/25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30008455號 有關選舉人於投票日持憑自行護貝之國民身分證前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如何加蓋領票戳記一案。 【說明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依上開條文規定,選舉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應加蓋領票戳記後始得領取選舉票,故選舉人如將國民身分證護貝致無法加蓋領票戳記,應請選舉人自行劃開該護貝,經投票所工作人員加蓋領票戳記後領取選舉票。
11. 選舉事項 2004/10/8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017號2004/10/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30007225號 有關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後,公告確定選舉人人數前,如已列入名冊內之選舉人有死亡、禁治產宣告、褫奪公權者,應就該部分予以刪除,並不列入確定之選舉人人數統計案。 【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上揭函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依上開條文及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93年11月30日前將公告閱覽期滿之選舉人名冊及村〈里〉長報送之申請更正情形轉送戶政事務所據以查核更正並統計選舉人人數。至選舉人名冊公告更正確定〈93年12月1日〉,戶政事務所將統計之選舉人數送鄉〈鎮、市、區〉公所後,如已列入名冊內之選舉人有死亡、禁治產宣告、褫奪公權者,同意於名冊備註欄註明事由並不發給選舉票,毋須再進行選舉人數統計。」;爾後各項選舉確定選舉人人數之統計作業,請依上揭函釋辦理。
12. 選舉事項 2004/4/20台中縣政府府民地字第0930102427號2004/4/14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4332號 函送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3條條文一份。 函送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3條條文一份。
13. 選舉事項 2004/4/20台中縣政府府民地字第0930102682號2004/4/14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4327號 函送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1條條文一份。 函送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1條條文一份。
14. 選舉事項 2004/2/13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08號2004/2/3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30100245號 有關選舉人持已掛失之國民身分證可否憑領選舉票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選舉人持已掛失之國民身分證可否憑領選舉票疑義一案,以選舉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如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並未異動,且該掛失紀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故選舉人持已掛失之國民身分證仍可憑領選舉票,如選舉人已申請補發新證,於新證尚未核發前,應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舉票,至新證已核發者,應憑核發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不得憑該已掛失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15. 選舉事項 2004/1/13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四字第0931000080號2004/1/12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30000232號 函送總統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一份。 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2、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16. 選舉事項 2003/12/18台中縣政府中縣選四字第0921001683號2003/12/17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3500010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17. 選舉事項 2003/12/17台中縣政府中縣選四字第0921001673號2003/12/1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160806號2003/12/11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5號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18. 選舉事項 2003/11/6台中縣政府中縣選四字第09210001423號2003/10/3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14937號 有關函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 【總統令】 茲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19. 選舉事項 2002/2/19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11000595-0號2002/1/25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101001420號 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暨台灣省各縣市第十四屆〈新竹市、嘉義市第六屆〉縣市長選舉臺灣省選舉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一份。 【說明二】有關本會請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侯選人競選總部及媒體要求提供各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得否提供一案」,業經上揭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提供。」〈見請示事項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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