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3筆資料,第 1/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門牌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10.4中市民戶字第1120026573號 修正「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實施計畫」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生效。 見附件 pdf
2. 門牌 臺中市政府112.10.2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2號 修正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見附件 pdf
3. 門牌 103.01.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1309號/103.01.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66100號 有關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相關法規及登記須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為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本部於102年12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65802號函,請各直轄、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申請「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經查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業申請完竣,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業務,利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地籍資料,俾免申請人提憑地籍謄本。
4. 門牌 102.10.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5974號 有關 貴所建議增訂英文版「門牌證明書」,並附註門牌整編說明一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近來推動道路名稱整併與門牌整編工作屢有商家反應,門牌整編造成其經營國際貿易之困擾,因而反對門牌整編,使推動該項工作產生不少之阻力。目前實務上,門牌整編證明書僅提供中文版免費核給申請人於國內證明使用,為保障民眾權益,爰依 貴所意見研擬英文版「門牌證明書」,以提供有需求之商家使用。本案列入年度研提獎勵案件統計,並請 貴所於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將本案以電腦化作業問題反映單提報本局層轉內政部參採。【說明三】、本案依各區戶政事務所意見修正如範例格式,請各區戶政事務所依範例格式核發英文版「門牌證明書」(僅限門牌整編證明使用),及比照中文版門牌整編證明書免收規費,並請加強宣導周知。【說明四】檢附英文版「門牌證明書」範例格式1份。
5. 門牌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2618號 有關A女士申請座落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之違章建築物編釘門牌一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都市計畫法第33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十三、休閒農業設施。十四、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十五、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合先敘明。【說明三】、另有關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其「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表」係適用於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適用函詢未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說明四】、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爰申請編釘門牌之目的為「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與說明二「保護區」之設置目的「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並不相符。故本案A女士申請座落「保護區」違章建築物編釘門牌,仍違反「保護區」之使用性質,不宜編釘門牌。
6. 門牌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1421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46號 有關「農業資材室」得否編釘門牌號碼及遷徙戶籍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略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所附臺東縣金峰鄉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設施用途為「存放小型機具、農業資材、肥料、農藥及種子等。」爰依上揭辦法條文意旨,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或工廠使用。【說明三】、鑑於門牌編釘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貴府訂有「臺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及「臺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之規範,至有關「農業資材室」得否編釘門牌號碼乙節,宜請依該審查辦法及上揭法規之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認定核處。【說明四】、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民眾辦理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需有居住之處所,並已編釘門牌者,始可依上揭戶籍法等規定辦理遷入登記。【說明五】、至所提修改戶役政資訊系統門牌功能,增列申請編釘門牌申請書之編釘類別「農業資材室」,並限制該門牌號碼不得作為戶籍設籍使用之建議乙節,查依上揭審查辦法規定,農業資材室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復查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門牌作業有初編、改編、增編、合併等編釘門牌申請書類別,本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20M里鄰門牌資料檔之街路門牌欄位加註事由以限制該門牌號碼不得作為設籍使用。
7. 門牌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63980號 檢送制定「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令及條文各1份。
8. 門牌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63979號 檢送本府100年8月18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7773號「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廢止公告1份。
9. 門牌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3900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40822號 轉知有關嘉義縣政府建議異地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增加門牌查詢概要戶籍資料及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5個辦公日辦理等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諒達),認領登記得異地辦理在案,惟嗣後如有撤銷認領登記情事,依現行規定須向被認領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本部刻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公告撤銷認領登記得異地辦理並訂定施行日期。另納入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預定100年3月辦理完竣。【說明三】、至建議戶政資訊系統執行「RLSC3200概要戶籍資料查詢」新增系統訊息處理乙節,前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提案,本部業以99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180642號函附「99年7月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序號10.1,增加以門牌查詢概要戶籍資料,若無人設籍時,訊息顯示「全戶戶籍資料不存在」,預定100年3月版本更新。【說明四】、另有關建議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第4點規定,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5個辦公日申請乙節,按該作業規定,其立法理由係考量登記婚推動以來民眾迭有反映,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另考量戶政人員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輪值之辛勞,爰放寬申請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3日之考量係為便利民眾及兼顧戶政人員輪值之辛勞,且為避免身分關係之不安定性,爰仍宜維持現行作業規定。
10. 門牌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地籍字第0960352109號2007/12/14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073號 內政部重申如有辦理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者,請以電子謄本取代紙張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達成地籍謄本減量及無紙化目標,前經本部會同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發展地政電子謄本,並已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領地籍〈圖〉謄本服務,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以減少民眾往返行政機關之社會成本,並經本部以92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081-1號函請_貴部及92年1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537號函通知本部及_貴府所轄機關宣導多加利用本案機制,減少紙張謄本使用在案。【說明二】依據本部96年民意調查民眾反應,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單位〉、銀行仍拒絕接受地政電子謄本,由於本案為行政院專案列管,未來如有民眾至貴轄機關〈單位〉或銀行洽辦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時,請轉知得以地政電子謄本取代傳統紙張謄本,並依謄本上之檢查號,查驗謄本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茲檢附地政電子謄本相關操作簡介乙份供參〈附件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
11. 門牌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 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12. 門牌 20006/06/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70275號20006/0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3658號 函轉內政部復彰化縣政府「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之行政區域調整,民眾如須換證者,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惟配合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部封膠護貝之設計,民眾之國民身分證已無法改註行政區域調整後之相關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行政區域調整後之地區改註戶口名簿相關資料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俟製妥新證後再派員核發。
13. 門牌 2006/1/19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中縣稅房字第0953250127號 因稽徵業務需要,貴所當月如有新、增、改編門牌號情形,惠請於次月10日前提供本處或所轄分處上開資料,俾憑釐正房屋稅籍及查核運用。 因稽徵業務需要, 貴所當月如有新、增、改編門牌號情形,惠請於次月10日前提供本處或所轄分處上開資料,俾憑釐正房屋稅籍及查核運用。
14. 門牌 2005/10/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7741號 有關貴轄○○○君申請坐落○○段○地號之國有土地上違章建築物初編門牌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有關編釘門牌號碼,依據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於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於94年9月6日台財產中改字第0940023343號函復略以:『…○君並未與本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依上開函示○君未與該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不宜編釘門牌。【說明三】本案仍請貴所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15. 門牌 2005/3/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7184號2005/3/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20號 內政部為建置線上地名譯寫系統資料庫更臻完備,請貴所提供自93年1月起有辦理街道名稱異動(變更或新增)資料,以利該資料庫之更新維護。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為建置完整資料庫以利各界查詢,貴轄內戶政事務所於日後有辦理街道名稱命名、更名或廢止等事宜時,請一併將異動資料逕送本部地政司(方域科)辦理更新。
16. 門牌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7231號 有關台中港特定區內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鄉鎮間事先溝通,並宜統一命名,以方便訪客按路尋址一案。 【說明二】有關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各戶政事務所確實依「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先行協調後視實際狀況需要辦理,俾利訪客按路尋址。 【說明三】檢送上開決議案影本一份。
17. 門牌 2003/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456604號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建築改良物辦理報廢拆除,應先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請拆除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建築改良物辦理報廢拆除,務必依照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五條及六十六條規定先行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請拆除,否則將予以追究相關責任。
18. 門牌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591000號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說明二:凡轄內街道名稱或門牌號碼有異動(變更或新增)時,請即將異動情形逕送警政署(資訊室)辦理更新。
19. 門牌 2003/1/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17100號 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從寬予以改編。 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如提出申請,得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從寬予以改編。
20. 門牌 2002/12/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883100號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本案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公布施行,並經報請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授中戶字第○九一○○○二一九一號函已予備查。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如確實有人居住,得編釘門牌號碼,但對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後辦理。
21. 門牌 2002/1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1325000號 為達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請就貴管單行法規中須申請者檢附地籍資料辦理部分,詳予檢討審視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二】:為達電子化政府目標及提升簡政便民服務,本府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簽訂「地政電子閘門-地政資訊應用政府憑證管理作業」(以下簡稱本系統)合約在案,本系統相關電腦軟體設備己陸續建置完成,擬於九十二年二月正式上線啟用,其系統功能計有:跨市縣(市)地政電子資料查詢與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查詢等功能,本系統將整合地政單位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間之網路環境(即電子閘門),完成單一窗口提供即時資訊之目標,加速行政作業流程,減少地籍資料證明文件之使用。 【說明三】:查貴單位承辦業務中「須由申請者檢附地籍謄本」辦理者,倘係法令規章所明定,請參閱土地登記規則三十四條第二項:「....,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之規定,以加列上開條文於貴管之本府單行法規條文內循修法程序辦理,並請將貴管業務之電子閘門辦理進度情形惠予告知,以利彙整陳報內政部。
22. 門牌 2002/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136900號 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所報貴轄中山路十一巷連接大富路十五巷,路長三六○公尺、路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大富路止,擬命名為「岸裡一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裡二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中山路十一巷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興街」一案,准予核定。說明二:檢還前開命名基本資料一覽表及整編區域位置圖一份,本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23. 門牌 2002/9/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68300號 有關貴轄居民○○○等三人申請舊有違章建築房屋在改建部分後,成為四間違章建築,申請增編門牌號碼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增編門牌,應先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可後,於平面圖蓋核准戳記,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違章建築房屋無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自然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說明三】:另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現改以「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十四條替代):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依法不得許可設立,該工廠經本府建設局(工業課)查明並無核准工廠登記。

23筆資料,第 1/1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