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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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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死亡 2002/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248100號2002/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233號 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受託人以掛號郵寄申辦死亡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查戶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蓋各項戶籍登記以申請人親自申請為原則,若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始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各項戶籍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尚需親自申請,況乎受申請人委託代為申請之受委託人?若戶籍登記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則殆無上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規定之必要,是以,本案受委託人陳○○應親自申請○○之死亡登記始符合規定。
62. 死亡 2001/2/26法務部法90檢字第006656號 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如何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案? 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人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法九十檢字第00六六五六號函規定辦理」。   【法務部函釋】:(一)按民法第八條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佈施行後,除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外,檢察官亦得聲請之。而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既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之重要依據,是戶政機關基於上述公益上之原因,倘有逾期未查獲之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又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時,戶政機關自得檢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函請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除要件不符外,檢察官似無權不予受理。(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戶政機關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必須一、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二、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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