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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26筆資料,第 5/5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1. 遷徙 2001/8/9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222931號 有關研修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業經內政部函示規定如說明。 有關研修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業經內政部函示規定如說明。本案經內政部以上開函規定如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四)遷入者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122. 遷徙 2001/5/18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38786號2001/5/17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95號 有關建議配合行政程序之施行,訂定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逕為登記之作業流程一案。 有關建議配合行政程序之施行,訂定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逕為登記之作業流程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如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二九五號函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有關上開規定之「無法催告」,經內政部彙整大致有全戶遷出未報、查尋人口、因案通緝、房屋拆除、遊民、出境人口、外出謀生、躲債等類型。 【說明三】、綜觀以上無法催告之情形,均係當事人去向不明,催告書無法送達當事人簽收,內政部業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八七)內戶字第八七○七一九九號函規定,既係「無法催告」故得免經催告程序而予逕為登記。至是否確係「無法催告」,應翔實查明個案定之。另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亦未明定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前需先催告,故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逕為登記之案件,均無須經催告程序,故無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及八十條規定之適用。 【說明四】、戶政事務所受理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時,原則得參照下列規定依個案情形辦理。(一)經查當事人出境者,依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二)可查知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催告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逕為遷徙登記。(三)當事人未出境,且無法查知居住地址者,則依戶籍法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123. 遷徙 2001/5/15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134780號 有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國外人口,嗣經司法機關自國外押解入國,得否向收容人預定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登記一案。 有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國外人口,嗣經司法機關自國外押解入國,得否向收容人預定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登記一案。本案如經查明當事人經押解入國即移送監所者,當事人出監前,在原戶籍地無居住之事實,不得在原戶籍地恢復戶籍,僅得在監所地恢復戶籍,單獨立戶,俟出監後,再將戶籍遷至居住地。
124. 遷徙 2001/4/13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97353號2001/1/30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0189號 有關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單獨申辦未成年人戶籍登記時,是否尚需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一案 有關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單獨申辦未成年人戶籍登記時,是否尚需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內政部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一八九號函略「: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係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無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情事,父或母之一方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等事,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合先敘明。未成年人之戶籍登記,如遷徙登記、初設戶籍登記等,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係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依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之各該登記。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有一方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仍應由父母共同為之。
125. 遷徙 2001/4/2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86942號 有關許○○女士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可否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 有關許○○女士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可否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依內政部上開函規定「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記載,原告(許○○)有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指定權。如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與其申請遷入登記之地址相同者,該和解筆錄可視為子女成年前,父母雙方不能同時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時,男方委託女方單獨申請之同意書。」
126. 遷徙 2000/12/1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236號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依說明二、三、四、五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並未規定戶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空戶、空口申請各類戶籍事項,故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申辦各類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說明三】:當事人戶籍遷至台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地址後,復向該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如符合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時,該所可科處其未於法定期間申辦遷徙登記之罰鍰,並同時開發催告書,限期辦理遷徙登記。惟當事人逾期未辦理遷徙登記,且再申請印鑑登記,該管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科處罰鍰,並繼續催告,如逾期仍未辦理時,可重複處罰。 【說明四】:另當事人先後兩次告知○○區戶政事務所不同之住址,其中一次告知不實之地址(無編釘之門牌號),另一地址並無居住之事實一節,如經查明申請人係故意提供不實之住址者,戶政事務所可另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並科處罰鍰。說明五:至空戶、空口在未履行遷徙登記前,是否停辦各類戶籍事項,留供修正戶籍法時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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